臺灣首次創設 行政訴訟「巡回法庭」及防止濫訴
臺灣首次創設 行政訴訟「巡回法庭」及防止濫訴。(林偉信攝)
司法院院會14日完成《行政訴法》相關修法,創設「遠距審理」「巡回法庭」,及保障原住民族、弱勢兒少及身心障礙者近用司法權益、增訂防杜濫訴、調解及專業委員參與、促進訴訟程序等配套制度。
司法院表示,原本分散在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將改爲集中於高等行政法院內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在訴訟法上相當於「地方行政法院」的審級,以專責辦理部分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交通裁決事件、收容聲請事件及其他法律規定等行政訴訟事件。
司法院指出,本次修法,仍然維持兩個審級,不會影響人民的審級利益,並藉由「遠距審理」、「巡回法庭」等方式,兼顧各地民衆起訴、應訴的便利性。
另爲因應行政訴訟事件類型的複雜性及專業性,本次修正並採行「漸進擴大強制律師代理制度」,明定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環境保護、土地爭議的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及都市計劃審查程序等事件,原則上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爲訴訟代理人。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時,得聲請訴訟救助,以促進訴訟並保護當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