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大遭罰960萬元後提三要求 NCC稱「匪夷所思」:不再調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臺灣大哥大合併臺灣之星後,未依規定在今年6月30日繳回超額頻寬,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也以臺灣大「公衆電信網路不符其網路設置計劃屆期未改正」,先後對臺灣大開罰960萬元;近日臺灣大提出九方案、三要求給NCC,但因提出的三要求不合乎常理,NCC主秘黃文哲今日在記者會上強硬表示,「我們會到法院去表達沒有要調解的意願」,未來不再與臺灣大進行調解程序。

NCC去年覈准臺臺並、遠亞並時,附款要求臺灣大、遠傳兩家電信公司,務必要在今年6月底前將超額頻譜處理完畢。

對於NCC的規定,兩家電信業者做法全然不同,遠傳選擇在今年4月提前繳回、5月份主管機關也同意遠傳的繳回申請,正式結案;臺灣大則在第一時間表達「附款於法無據、窒礙難行」,之後對NCC提起行政訴訟、聲請附款停止執行,然而,該聲請日前已遭法院裁定駁回。

臺灣大表示,先前與NCC進入調解,並陸續提出多項公益回饋方案;直至昨日,由於沒有收到NCC回覆,臺灣大更是提出九大公益回饋方案,要求NCC儘快回覆。

NCC在今日記者會上表達,臺灣大除了提出九大公益回虧方案,也去函NCC提出三大要求,但黃文哲直言,臺灣大提出的這三大要求「匪夷所思」。

首先,臺灣大在8月12日向NCC正式去函,提出「9月15日前,對本公司不再爲不利處分(包括命改正處分、怠金、罰鍰等),且廢止已爲之不利處分(113年7月10日命改正處分、同年月18日怠金處分、同年22日罰鍰處分及同年8月2日罰鍰處分)。」

第二,臺灣大在8月19日去函NCC,提出「展延超額頻寬處理期限至113年9月15日並於113年9月15日前繳回超頻,於該期限前就已完成整並之基地臺,可先停止發射超額頻段。」

第三,臺灣大於8月16日陳報法院,要求NCC四位委員於8月29日親自參加調解程序。

黃文哲指出,NCC對於臺灣大做出處罰,是因爲臺灣大沒有按照網路設置計劃執行,罰款原因與附款執行是兩件事情,但是臺灣大一直將兩件事情混爲一談。針對已經罰的960萬元罰鍰,黃文哲表示,已經罰了,不會撤回,會依法執行。

此外,合併基地臺有很多種方式,黃文哲表示,臺灣大可以使用其他技術進行合併作業,只要使用其他技術,就可以在6月30日之前完成,但他們不使用其他方式,而是留着這段超額頻寬。

根據NCC的量測結果顯示,臺灣大前兩個禮拜還有一千多臺基地臺對外發射,上週有發射訊號的基地臺只剩下四百多臺,經查,這些基地臺位置大都位於北部區域。

NCC今天也首度對外公告臺灣大罰金繳納期限,第一次的罰款已於7月22日做成處分,繳費期限爲8月21日,這個部分臺灣大已經繳納,第二次的罰款是在8月2日作成處分,繳費期限爲9月1日,第三次的罰款則預計在8月26日左右做成處分。

此外,經委員會今日討論過後,委員會認爲已無續行調解之必要,黃文哲表示,「我們會到法院去表達沒有要調解的意願。」未來將不再與臺灣大做調解,直接走法律程序。

黃文哲指出,NCC希望業者按照規範走、按照計劃好好執行,NCC也不希望祭出處罰,因爲這對於企業商譽而言,是很大的傷害。然而,臺灣大要求主管機關儘速做成九擇一選擇,還提出三大要求,黃文哲表示,「我不太相信這是一個上市公司可以出去的請求」,呼籲臺灣大盡快完成付款,並依照變更後的網路計劃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