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商鄭文逸炒作大同股價二審出爐 要吐12.5億還被害人

臺商鄭文逸與鄒興華、林振興等人,利用其等所掌控的證券帳戶,在2016年間炒作大同公司股票,臺灣高等法院將鄭文逸判刑13年6月,張湘羚判刑3年8月,鄒興華判刑4年6月,林振興判刑9年10月。(示意圖/達志影像)

臺商鄭文逸與鄒興華、林振興等人,利用其等所掌控的證券帳戶,在2016年間炒作大同公司股票,臺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刑度,依高買低賣證券罪審將鄭文逸判刑13年6月,張湘羚判刑3年8月,鄒興華判刑4年6月,林振興判刑9年10月。可上訴。

臺商鄭文逸在2016年到2017年間,因觀察股票上市的大同公司股價長期低靡不振,受到市場嚴重低估,而認爲該公司股票是值得投資的標的,且其有意於該公司2017年董事會改選時,爭取董監事席位,以監督、介入該公司經營。

鄭男爲了炒作大同公司股價以牟利,與秘書張湘羚、友人鄒興華與股市投資人林振興,在2016至2017年間由鄭文逸利用其本身、親友與張湘羚之證券帳戶,鄒興華、林振興等人利用其等所掌控的證券帳戶,用境外證券帳戶共同下單買賣大同公司股票。

鄭文逸爲再增加爭取大同公司董、監事席次之機會,又在2016年及2017年間,投資設立欣同投資顧問公司、新大同公司,並以該等公司所有之證券帳戶,委由張湘羚下單買進大同公司股票。

鄭文逸等人鎖定在公開市場上流通買賣之大同公司股票,使得該檔股票於市場上流通量減少,以利炒作,再利用各自掌控之證券帳戶,以連續相對成交之方式,以及在盤中密接時間內,連續以高於或等於當時揭示委賣價之高價委託買進,違法炒作大同公司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