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股東炒作自家股票!臺商鄭文逸狂撈12億 判13年半定讞

▲臺商鄭文逸炒作大同股票案,最高法院將他判刑13年半定讞。(圖/記者吳銘峰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臺商鄭文逸遭控利用中國資金炒作大同公司股票,在121個交易日內將股價由5.48元炒高到20.65元,狂撈30多億元,遭檢方提起公訴。一審將他重判13年半,上訴二審後,仍認定他不法獲利達12億元,重判13年半。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18日駁回上訴定讞,鄭文逸將發監執行,最高法院也通知檢方啓動防逃機制。

具臺商背景的鄭文逸,於多年前在臺設立「龍峰國際公司」,他在2016年間看上有大筆土地資產的大同,股價在不到6塊的價位盤整,便計劃向上海龍峰集團董座任國龍引進資金,除了藉由購買股權以參與大同董監事改選、爭奪經營權外,也藉機炒股獲利。

鄭文逸與金主林振興、股市炒手鄒興華等人聯手,將大同股價自2016年9月前的5.48元,炒高到2017年2月的20.65元,總計121個交易日內股價翻了4倍。此外,一夥人於3月間、大同召開股東會停止交易日前,將股票出清,不法所得超過31億元。檢調掌握線報後,介入偵辦,並對鄭文逸等人提起公訴。

一審認定鄭文逸違反《證券交易法》「高買低賣證券罪」,犯罪所得超過1億元,因此重判有期徒刑13年6月;另外林振興判刑9年10月、鄒興華判刑4年6月。高等法院二審仍認定鄭文逸等人有罪,其中鄭文逸一人犯罪所得就高達12億5717萬餘元,因此仍將鄭文逸重判有期徒刑13年6月,並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另外林振興二審仍爲9年10月、鄒興華4年8月。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18日駁回上訴定讞,鄭文逸等人將發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