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北門區光電槍擊案嫌疑人投案 法院這理由裁定羈押

涉及臺南市北門區光電槍擊案的關鍵嫌疑人吳姓男子,被臺南地方法院裁準羈押禁見。(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市北門區光電槍擊案,關鍵嫌疑人吳姓男子21日自行前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投案,經臺南地檢署訊問後,認其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湮滅證據之虞,經當庭諭知逮捕,並向臺南地方法院聲押後,法院22日下午裁準羈押禁見。

法官認爲,被告吳男否認犯行,但羈押聲請書所載犯罪事實經證人證述明確,並有相關照片、採證資料,足認他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及《刑法》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凶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恐嚇危害安全罪等罪,犯罪嫌疑重大。

法官說,吳男所犯罪嫌爲最輕本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畏罪逃亡規避追訴、審判程序的可能性甚高,加上他於案發後旋即走避逃亡,在境外也有事業及置產,目前還另案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2年確定,仍在緩刑期間,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此外,吳男否認犯行,但因仍有共犯尚未到案,犯案動機及相關共犯涉案情節仍待調查,如任被告交保在外,極有可能勾串共犯或證人,或滅檢察官礙於人力尚未查獲的證據,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僞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法官強調,吳男所爲難認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的手段,得以確保追訴、審判程序的順利進行,再參酌此案犯行危害社會治安程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的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的程度,認爲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