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裡鄰合併 藍營批違反中央標準法,缺少程序正義公開透明

南市議員蔡育輝依法論法中央法規標準法是法律命令自治條例憲法市府裡鄰編組調整辦法違反其規定,就是違法無效。(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南市報導

臺南議會國民黨團歷經一週的「據法力爭」,極力凸顯臺南市民政局裡鄰合併辦法過程缺少程序正義、公開透明及僞造文書,又違反大法官釋憲,31日臺南市議會國民黨團議員拿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痛批民政局,依中央法規標準法市府應將辦法送市議會備查,才能符合憲法尊重民意原則

國民黨團強調,請市府不要再一意孤行,若未來市議會通過裡鄰調整自治條例,請市府尊重位階高於辦法的自治條例,讓里長選舉在不合並狀況下進行。

國民黨團議員王家貞、洪玉鳳和蔡育輝依法論法,中央法規標準法是法律命令自治條例的憲法,臺南市政府裡鄰編組暨調整辦法違反其規定就是違法無效。蔡育輝指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條明訂,中央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憲法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第7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佈,並即送立法院。

蔡育輝說,市府在101年12月19日依地制法第7條所通過的「裡鄰編組暨調整辦法」,絕對不能牴觸93年經總統公佈的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的規定,否則違法。應將此辦法送市議會備查,才能符合憲法尊重民意的原則,但市府至今仍找各種匪夷所思的理由,規避民意機關監督

蔡育輝表示,市府自己在100年8月9日訂定臺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廢止自治條例須經市議會通過的條例,市府目前所有作爲又自打嘴巴。依地制法第6條規定,區及村理名稱變更,應由直轄市政府提請直轄市議會通過,報行政院覈定。爲何區及村裡名稱變更送議會審議,但這麼重要的裡鄰編組及調整辦法卻不需送議會審議?這樣合理嗎?

蔡育輝議員指出,根據市府這新訂定的辦法第9條規定,裡之編組及調整由區公所參酌民意,實際上是包括里長、里民和議員都沒接到開會通知。更離譜的是,有的裡已經被合併了,里民全被矇在鼓裡,上述種種都違反大法官釋憲第384號缺少實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釋字第499號缺少理性溝通公開透明之憲法原則,國民黨團有信心一定能打贏官司,恢復被合併里長權益,讓明年裡長選舉在不合並狀況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