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2歲男童家訪前疑遭虐死 生母判2年檢認太輕上訴…二審仍判2年

臺南市2歲多謝姓男童去年10月間由謝姓母親和陳姓生父從投宿平價飯店送往醫院急救,到院前死亡,院方懷疑他遭凌虐致死報警,父母均被訴,陳父採國民法官法庭審理中,謝母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一審被判2年,檢方不服上訴,二審認原審判決後無任何量刑因子變動,駁回上訴。

檢方指出,告訴人臺南市府具狀請求上訴,認謝姓生母,對男童負有保護義務,即應積極阻止陳父虐打行爲,或爲使男童脫離險境其他救護作爲,但謝母並未帶男童前往醫院就醫,也有藉故拖延社工訪視。

檢方表示,謝母案發前即有2次虐待男童遭通報,6次虐待另名子女遭通報,自難僅因其事後於偵查中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即遽認她有悔悟之心,原審竟認她彌補過錯悔悟心意,僅判處有期徒刑2年,實有過輕。

臺南高分院指出,原判決業已審酌與刑法第57條各款與量刑相關事項後,基於行爲責任原則,而爲整體評價及綜合權衡,始爲量刑,其量刑尚屬妥適,並無逾越法定範圍或有偏執一端或失之過輕等與罪責不相當不當情形,且與公平原則、罪責原則、比例原則等也無違背。

臺南高分院表示,謝母及其辯護人主張,她是因共同居住另案陳男有吸毒惡習,不事工作,全家生計僅靠她出外工作才勉強餬口,且她若不順從男童,陳男即會以小孩安全威脅她,且陳男因具有暴力傾向,且在她出外工作時,如何對男童凌虐、傷害,她不得而知,事後看到男童身上受傷也以爲僅是皮肉傷,未曾想到會因此發生憾事,她身爲母親,對於男童也感到非常愧疚。

臺南高分院認爲,謝母犯行爲傷害男童、與容任另案陳男對男童傷害、凌虐而不作爲,其與另案陳男,不僅所犯罪名、法定刑度均不相同,且2人就本案共同部分罪責,也應有一定區隔,才符罪刑相當原則。

臺南高分院強調,原審既已審酌謝母身爲男童母親,未能盡到保護義務,雖然不應該,兼衡她於偵查及審理時已知坦承犯行,並清楚供述陳男對男童所施暴行,而有助益案情明朗,認她尚有彌補過錯悔悟心意,並參酌告訴代理人市府社工意見,始爲量刑,尚非無據,且並非是僅以謝母犯後態度作爲量刑唯一考量。

臺南高分院指出,原審參酌告訴代理人市社工意見,並非是僅以謝母犯後態度作爲量刑唯一考量,同時,原審判決後也無任何量刑因子有所變動,駁回上訴。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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