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號出軌 包商判賠2326萬元 臺鐵未善盡巡查 負4成過失責任
臺鐵太魯閣號2021年4月2日發生翻車事故,造成49死、200多人受傷,包商李義祥遭判賠2326萬元。(本報資料照片)
3年前發生臺鐵408次太魯閣號撞上翻覆邊坡的工程車,造成49名乘客罹難、200多人受傷。臺鐵賠償每名罹難者1570萬元,再向承包商東新營造、李義祥等人求償,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一審認爲事故賠償責任,李義祥有6成肇責,臺鐵分擔4成過失責任,20日判決李義祥等連帶賠償2326萬6692元。
臺鐵包商李義祥2021年4月2日上午駕吊卡大貨車載移工華文好,到臺鐵北迴線清水隧道北口施工,因吊卡大貨車在便道轉彎下坡處熄火,李義祥指揮華文好開挖土機,拿布帶綁住吊卡大貨車左側,試圖用挖土機拖離,未料布帶破損脫落,吊卡大貨車沿下坡滑行不久翻落邊坡,導致列車撞上大貨車,釀重大死傷事故。
臺鐵以代位求償方式,先賠償每名罹難者1570萬元,再分別向李義祥、承包商等提起民事訴訟,求償金額以總支出賠償金額爲基礎,並尊重家屬個別請求金額及主張。
花蓮地院民事庭一審判決指出,李義祥違反規定在停工期間施工,且吊卡大貨車故障熄火後未通報臺鐵救援,卻與華文好逕自操作拖吊,導致事故肇事主因,另臺鐵未善盡巡查義務,任由李義祥施工,亦爲肇事原因。
法官認爲,承包商合夥事業義祥工業社、東新公司及華文好均應與李義祥連帶負責,綜合事故發生流程,認李義祥等人應連帶負擔6成損害賠償責任;臺鐵未善盡巡查義務,任由李義祥施工,須負4成過失責任。
花蓮地院依臺鐵主張各罹難者家屬所受的醫藥費、喪葬費、扶養費、精神撫慰金等,每名發放1570萬元,求償1億7000萬餘元,經過失相抵折算、扣除強制險給付利益等,認李義祥等人連帶賠償金額2326萬6692元,雙方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