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電蘭嶼核廢遷移跳票遭罰1千萬 最高行政法院撤銷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中時資料照片
臺電公司因蘭嶼核廢遷移計劃跳票,遭核能安全委員會認爲是臺電溝通小組解編、人力不足致無法獲得地方民衆之普遍認同及支持、影響地方政府辦理地方公投意願所致,臺電被裁罰1000萬元,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非臺電責任,撤銷裁罰確定。
臺電向核能安全委員會提出計劃,預訂2016年3月完成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址選址作業,2012年年5月4日獲覈定,經濟部辦理潛在場址篩選、建議候選場址遴選等作業階段後,公告70號公告「臺東縣達仁鄉」及「金門縣烏坵鄉」二處爲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建議候選場址。
經濟部也函請金門縣政府、臺東縣政府同意接受委託辦理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址地方性公民投票選務工作,但遭對方以辦理有窒礙難行之處等拒絕,核能安全委員會定,臺電未計劃時程切實推動最終處置計劃,且具可歸責性,處分罰鍰1000萬元,臺電不服提行政訴訟。
北高行政法院認爲,未能依場址條例第11條規定,辦理地方公投及完成後續對候選場址實施環境調查及環境影響評估、覈定場址及投資計劃等任務之原因,並非臺電的溝通小組解編、人力不足致無法獲得地方民衆之普遍認同及支持、影響地方政府辦理地方公投意願所致,撤銷1000萬元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