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地院一審判決 林郭文豔應解任大同董事

大同前董事長林郭文豔主持6月30日股東會,逕自刪除市場派逾53%,遭投保中心提起解任訴訟臺北地方法院17日一審宣判,林郭文豔應解任大同董事。惟大同10月21日召開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及獨董,林郭文豔以大同中學法人代表任大同董事,任期屆滿前判決定讞,可更換法人代表,不影響大同現董事席次

臺北法院認爲,股東資金是否屬於違法陸資,應由金管會經濟部分別調查認定,林郭文豔雖擔任大同股東會主席,但不具調查能力,也無認定權限,卻自行認定鄭文逸等股東是陸資而刪除表決權,應已違法。此外,本案也非企業併購,林郭文豔在6月30日大同股東會,卻以王光祥等五組股東未依法申報併購,認定無表決權,也違反公司法、大同公司章程規定,17日判決,林郭文豔擔任大同董事職務應予解任。

據指出,林郭文豔身爲大同集團林家第三代長媳,必然會委律師提起上訴。經濟部覈准欣同及新大同召開大同股東臨時會,重新改選6席董事及3席獨董,林郭文豔爲首的大同原公司派,只拿1席董事及1席獨董,林郭文豔是以大同中學法人代表出任大同董事,就算判決定讞而遭解任大同董事,仍可指派他人出任董事,不至於造成僅有1席大同董事遭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