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砸大錢買到凶宅 女賣家隱瞞「屋內有人上吊」要賠這金額

買房最怕遇凶宅!李男砸百萬被騙提求償,經上訴二審 ,嘉義地院法官近期宣告決結果。(示意圖,非當事房子/shutterstock)

「凶宅」通常指曾發生兇殺、自殺或非自然身故等因素致死情事(如跳樓死亡)之房屋,也成爲衆人心中買房的禁忌要點。2018年,嘉義市一名李姓買家以總價280萬元,向陳姓賣家購入一棟年逾40的二層樓透天厝,未料纔剛登記所有權移轉,李男之後在與鄰居閒聊時,方纔得知原來賣家故意隱瞞凶宅事實,自己不知情下花大錢買下了前屋主父親上吊自殺、傳聞中鼎鼎有名的凶宅。

李男後憤而提起民事訴訟,提出賣家應減少價金120萬之要求。嘉義地院一審時,認定賣家陳女理應歸還34萬8807元價金;後買賣雙方各自提起上訴,臺南高分院近日宣判上訴均駁回。全案確定。

根據判決書,李男表示2018年5月間以160萬向陳女購入一棟年逾40的二層樓透天厝,並於同年8月28日辦理移轉登記完畢。之後,李男購入該房屋未滿一月時,再以280萬賣出,前後價差120萬元。另,陳女可以隱瞞凶宅,已不法侵害其權,因此向法官訴求賣方陳女應減少買賣價金、給付120萬元及利息。

陳女主張,她並不知悉該房屋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案件,並無刻意隱瞞事實。陳女也說,李男於2019年知悉此事,卻直到2020年方纔對她提告,此一點並未證明「有意不告知瑕疵」。同時,陳女以民法365條規定,認爲李男請求減少120萬元價金,已逾6月除斥期間,不得再提主張。

臺南高分院經審理,依據陳女前有詐欺刑事告訴、被判1年有期徒刑確定,因此認定陳女友隱瞞凶宅事實。法官審酌,依據民法365條規定,雖買家主張賣標物存在瑕疵,減少價金請求權除斥期間爲6月,然若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則不適用於此規定。

臺南高分院後參照嘉義市建築公會、最高法院109臺上字第205號判決鑑定結果,認爲該房屋不具凶宅瑕疵與具凶宅瑕疵差額共爲34萬8807元,最終判陳女理應歸還李男34萬8807元。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如果您覺得痛苦、似乎沒有出路,您並不孤單;勇敢求救並非弱者,您的痛苦有人願意傾聽。請撥打1995、1925或張老師專線:1980。

★《中時新聞網》提醒您:民俗信仰僅供參考,請勿過度迷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