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9萬買到凶宅 前屋主合約「1條備註」…賠125萬

屋主凶宅,雖契約備註「點交後不得主張任何法律訴求」,仍被判賠125萬7000元。(示意圖/達志影像)

南投一名林姓婦人2016年將位於南投縣1棟房子,以589萬賣給吳女,吳女1個月後才發現前前屋主的兒子家中輕生,買到的是「凶宅」,氣的提告求償290萬元,雖林女當時在買賣契約中備註「點交後不得主張任何法律訴求」,但遭法官打臉,仍需賠償吳女125萬7000元。

吳女提告時主張,林女隱匿凶宅事實,害她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先付了580萬,依據民法規定對方應該返還溢領的買賣價金290萬元,另外,林婦的兒子負責拿支票銀行帳戶兌現,相當於無償取得利益,屬於違法行爲,應賠償60萬元。

林女則辯稱,她是看前屋主孫女臉書貼文,才知道曾經發生憾事,且當初賣房是爲了還債,已壓低賣屋價金,加上買賣契約上有備註「點交完後買家不得主張任何法律訴求」,所以即使房子是凶宅,吳女也不得主張任何權利。林婦的兒子也表示,支票兌現是媽媽分次提領,並非不當得利。

但南投地院法官認爲,前前屋主的兒子在家輕生是事實,確屬凶宅,雖林女抗辯買賣契約有備註記載「點交後不得主張任何法律訴求」,但內容僅提到物品搬遷日期、廢棄物處理方式等,不代表簽約後就放棄任何權利,最後裁定林女涉及詐欺案,應賠償凶宅貶損30%的費用,歸還差價125萬700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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