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被認定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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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第40批指導性案例(指導性案例225-229號),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發佈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專題指導性案例。

該批指導性案例共五件案例,包括兩件刑事案例和三件民事案例,以鮮明的司法態度迴應學生霸凌、虐待未成年家庭成員、違法向未成年學生售酒、婚內監護權、隔代探望等社會高度關注的問題,統一類案裁判尺度。

其中,“江某某正當防衛案”是一件因學生霸凌而引發的正當防衛案例↓

遭15名同學圍毆

初中生持刀反擊 捅傷3人

被告人江某某(系化名,時年14週歲)系湖南省某中學初中二年級學生。因江某某在春遊時與同班某女同學聊天,同級鄰班同學胡某認爲江某某招惹其女朋友,要求江某某買菸賠禮道歉,否則就打江某某。之後江某某給胡某買了一包香菸,但胡某嫌煙不好不要,遂產生毆打江某某的意圖。

2019年5月17日上午早讀課前,與被告人江某某不和的同班同學孫某某,夥同他人藉故把江某某喊到廁所,揚言要毆打江某某。江某某有不甘示弱的言語迴應(案發後其解釋系找藉口拖延,打算放學時跑掉);

當日早讀下課後,江某某在上廁所時,孫某某、胡某等人又拉扯江某某,並踢了其一腳。後因上課時間到了,各自散去。第二節課下課後,孫某某邀約同學張某某、胡某等人幫忙毆打江某某,並向張某某指認正在廁所內的江某某;

午飯後,孫某某又邀約被害人陳某甲、陳某乙、吳某等幫忙毆打江某某。隨後,孫某某等7人前往教室尋找被告人江某某,其他8人在廁所裡等候。江某某拒絕前往,孫某某稱若不去將強行帶走,江某某被迫跟隨前往,並將同學用於開藥瓶的多功能摺疊刀(非管制刀具,刃長約4.5釐米)藏在右手衣袖內。到達廁所後,孫某某、胡某、張某某及被害人陳某甲、陳某乙、吳某等15人把江某某圍住。陳某甲上前扼勒江某某的頸部,把江某某摔倒在地後,騎坐在其身上毆打,孫某某、胡某、張某某等人一擁而上進行踢打。在受到羣毆之後,江某某掏出摺疊刀亂揮,捅傷陳某甲腰背部,劃傷吳某大腿。毆打持續約一分鐘後,衆人散開。江某某從地上爬了起來,背靠廁所蹲坑的矮牆坐在地上,站在江某某背後的陳某乙對其掌摑,江某某遂轉身用摺疊刀向陳某乙腹部捅刺一刀,張某某等人再次毆打江某某後離開。後陳某甲、陳某乙、吳某被送至學校醫務室治療。

經鑑定,陳某甲、陳某乙的損傷程度爲重傷二級,吳某的損傷程度爲輕微傷。同年8月7日,江某某向公安機關投案。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向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江某某及其辯護人認爲:江某某在遭受學生霸凌時,實施防衛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屬於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檢察院撤回抗訴

法院認定其正當防衛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於2020年7月6日作出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江某某的行爲構成正當防衛,宣告江某某無罪。宣判後,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二審期間,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申請撤回抗訴。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於2022年11月9日作出刑事裁定,准許撤回抗訴。

法院認爲,被告人江某某因遭受多名學生霸凌而攜帶摺疊刀被迫前往現場,在面臨多人毆打時持刀反擊,綜合全案情節,應當認定其行爲構成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首先,江某某在遭受學生霸凌時被迫反擊,具有防衛意圖。面對孫某某等人的霸凌,江某某明顯處於被迫狀態。此外,江某某面對孫某某等人的霸凌,雖曾有不甘示弱的言語,但不能以此認定江某某主動挑起爭端。考慮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結合江某某所處具體情境,不能僅以江某某個別言語就認定其有鬥毆故意,進而否定其具有防衛意圖。

其次,江某某在被毆打時實施防衛,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江某某兩次持刀反擊,均處於不法侵害現實發生的時間段內:

(1)面對15人的包圍,被對方勒頸摔倒在地,並遭到羣毆,不法侵害已現實發生。

(2)江某某倒地並被羣毆持續約一分鐘後,羣毆行爲雖然暫時停止,但是仍被對方從背後襲擊掌摑,不法侵害顯然仍在進行之中,並未結束。總之,江某某在被羣毆、被羣毆倒地仍遭對方掌摑的情況下,藉助工具防衛反擊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

最後,江某某因被毆打持刀防衛,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江某某系在被毆打的情況下被迫實施防衛,雖然不法侵害人未使用工具,江某某使用刀具反擊,但是江某某防衛使用的摺疊刀並非管制刀具,而對方多達15人,雙方實力懸殊,且江某某先後兩次被打倒在地並被羣毆。江某某情急之下持刀自衛,在手段上合乎情理,反擊行爲限於對抗不法侵害,並非主動攻擊對方,手段有所節制。故整體而言,防衛行爲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此外,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及相關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訓。對於學生欺凌事件,被欺凌者及周邊同學要及時向老師、家長報告;學校對學生欺凌行爲應當立即制止並依法處理,監護人對實施欺凌的學生應當加強管教,並配合學校和相關部門的處理。學校或者監護人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特殊防衛】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