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足女子拒“親嘴”要求遭毆打後刺死男子,被認定防衛過當獲刑,法學專家解讀
一名失足婦女在拒絕男子“親嘴”要求後,被持續毆打,後在鄰居勸說下,男子離開出租屋,之後踢了女子一腳並揚言要“弄死”她,女子持水果刀將男子刺死,該女子因故意傷害罪獲刑4年。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這一判決,判決認爲該女子屬於防衛過當。
近日,媒體報道該案後引發關注和討論。
判決書顯示,41歲的蒙某是廣西人,案發前租住在重慶沙坪壩區。據她供述,2023年10月20日14時許,她在某巷子“等業務”,一男子路過並問價。雙方談好後,她帶男子到出租房,兩人發生了性關係。在此過程中,因她不同意男子提出的親嘴等要求,男子動手扇她耳光和用拳頭打她的頭,持續了三四分鐘。
蒙某稱,有鄰居敲門並勸說後,男子走出了出租屋,但隨後又衝進屋說要“弄死”她,並一腳將她踢倒在地。她抓起旁邊的水果刀,在男子衝過來打她時,從地上站起捅了男子一刀。隨後,男子將刀拔出,還想捅她,但馬上就沒了力氣,後來“不怎麼動了”。
事發後,蒙某撥打了急救電話和報警電話,並在現場等候公安機關處理。
拿水果刀捅了男子一刀後,蒙某撥打了急救電話和報警電話(資料圖/圖文無關)
經法院審理查明,當時,49歲的鄭某與蒙某達成賣淫嫖娼合意後,雙方在發生性關係過程中產生矛盾,鄭某便扇蒙某耳光和擊打蒙某頭部。隨後,鄭某到屋外與蒙某繼續爭吵對罵,圍觀羣衆勸解無果,揚言要打死蒙某的鄭某返回出租房一腳將蒙某踹倒在地,蒙某隨即拿起身邊水果刀刺中鄭某左胸部,由此導致鄭某心臟破裂致急性心包填塞,後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鄭某體內還檢查出乙醇。
庭審中,檢方認爲,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蒙某刑事責任。同時,蒙某屬於防衛過當,應當減輕處罰。對此,蒙某認罪認罰,並表示會努力賠償被害人家屬。
庭審中,蒙某辯護人認爲,其防衛行爲未超過必要限度,屬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即使認定防衛過當,因她在事發後積極補救等,也可免予刑事處罰。
法院審理後認爲,案發時,蒙某的人身權利受到了現實、緊迫的不法侵害,爲制止該不法侵害,保衛自己人身權利,她以水果刀捅刺反擊鄭某,具有防衛性質,但不構成特殊防衛。同時,不法侵害尚未達到嚴重危及蒙某人身安全的暴力程度,在此情況之下,蒙某選擇使用刀具直接捅刺鄭某要害部位,防衛行爲明顯超出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應當認定爲防衛過當。
據此,今年3月13日,沙坪壩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蒙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
此案在經媒體報道後引發關注和討論。很多人在討論此案時還引述了前一陣熱映的電影《第二十條》。
圖爲電影《第二十條》宣傳海報
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永紅對瀟湘晨報(報料微信:xxcbbaoliao)記者表示,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張永紅表示,在該案判決書中提到的“特殊防衛”,正是在該法條中說稱的遭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採取的措施,綜合本案來看,儘管鄭某事前有毆打行爲,事後又返回屋內腳踢以及言語威脅的行爲,但這種行爲還沒有到達“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序,所以他認爲,蒙某某的行爲構不成特殊防衛。
張永紅表示,綜合該案起因條件,對象條件,主觀條件,蒙某的行爲可以認定爲一般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關鍵在於是否屬於防衛過當,也就是有沒有超過正當防衛的限度要求。
關於正當防衛中限度條件,理論上有不同的觀點,有手段對等說,有必要性說,但是近年來,最高司法機關公佈的一些典型個案,在處理已經明確了一個基本的傾向,就是更多的從從防衛人角度進行考察,因爲正當防衛制度設計的初衷就是要保障防衛人的合法權益,如果不更多的從防衛人的角度去考察,那麼對一般正當防衛限度條件的判斷就可能出現偏差。
律師指出正當防衛有限度條件,圖爲正當防衛示意圖
張永紅認爲,儘管行爲人打擊被害人的時候是赤手空拳的,打擊的情形從事發時來講也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危害結果,但是不能忽視二人的身份關係、性別、力量的對比以及防衛人所能感受到的嚴重威脅。
“之前打了那麼久,事後在人勸阻之後又衝進來打人,還進行言語威脅,那這種威脅完全有實現的可能。”張永紅認爲,該案中防衛人的行爲沒有超過一般正當防衛中的限度要求,應當認定爲正當防衛。
張永紅認爲,從防衛人的角度來看,要求其在當時的情景下,如果要求不能使用工具進行打擊或者對打擊的部位有精度要求,有違常理而且要求嚴苛。
張永紅同時指出,在類似案件中,不能因爲防衛人的身份而影響對這個案件的判決,因爲即使是失足婦女一樣也同樣享有正當保護自身生命權的權利。
瀟湘晨報記者 曹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