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泄露內幕信息 ST永悅實控人或被罰400萬元

12月4日晚,ST永悅(SH603879,股價4.22元,市值15.16億元)披露,公司實控人陳翔收到了中國證監會出具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據悉,陳翔涉嫌泄露內幕信息,因此或將被罰款共計400萬元。

12月5日上午,《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致電永悅科技表達了採訪需求,工作人員表示,需將問題發送至郵箱。當記者問及實控人能否接受採訪時,對方稱,由於陳翔不在公司任職,因此需聯繫控股股東江蘇華英企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華英”)。

隨後,記者將問題發送至ST永悅郵箱,但截至發稿未獲回覆。記者還致電江蘇華英工商登記電話,但顯示已暫停服務;致電陳翔,通話提示記者所撥打的電話已關機。

涉嫌兩次泄露內幕信息

據公告,2023年,永悅科技及鹽城永悅智能裝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悅智能”)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在河南開展無人機業務並簽訂相關合同。

該事項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三項所述“公司訂立重要合同”的重大事件,公開前屬於《證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內幕信息。

內幕信息敏感期爲2023年5月31日至8月28日。陳翔作爲永悅科技時任董事長,屬於《證券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時間不晚於2023年5月31日。

2023年5月,陳翔認識了李某。2023年5月至6月,李某經常與陳翔聯繫併到訪永悅智能工廠,瞭解公司業務情況及商業模式。不晚於6月14日,陳翔向李某泄露上述內幕信息。6月23日,陳翔再次向李某泄露上述內幕信息。

2023年9月18日,永悅科技發佈《關於重大合同解除的公告》,披露了《銷售合同》解除及雙方合作終止等情況。

永悅智能與平輿縣暢達交通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的3億元《銷售合同》屬於《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重大事件,該重大合同解除事項屬於重大事件的重大進展,根據有關規定,該進展構成《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應及時披露的重大事件,公開前構成《證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內幕信息。

內幕信息敏感期爲2023年9月11日至9月18日。陳翔作爲永悅科技時任董事長,屬於《證券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時間不晚於2023年9月11日。

9月13日12時57分左右,陳翔在通話中向付某言泄露該內幕信息。

擬對陳翔合計處400萬元罰款

公告顯示,上述違法事實,有公司公告、詢問筆錄、微信記錄、通訊記錄、相關合同等證據證明。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擬決定:針對內幕信息一敏感期內的違法行爲,對陳翔泄露內幕信息的行爲處以300萬元罰款;針對內幕信息二敏感期內的違法行爲,對陳翔泄露內幕信息的行爲處以100萬元罰款。綜合上述兩項:擬對陳翔處以400萬元罰款。

ST永悅表示,上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所涉主體爲陳翔及其相關人員,與公司無關,對公司正常經營活動及財務狀況無直接影響,且不涉及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情形。截至目前,公司各項生產經營活動一切正常。

上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爲中國證監會對陳翔的事先告知,最終結果以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爲準。

ST永悅表示,公司將持續關注上述事項的進展情況,並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