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刑爭議》律師薛維平:看直播揍人 算不算「當場激於義憤」

新北市蘆洲區林姓男子(中)酒後因肉圓未加辣而對妻兒施暴,他14日下午戴着口罩、頭戴棒球帽現身集賢派出所門口,針對這件事造成大衆紛擾頻頻致歉。中央社記者王鴻國攝 108年1月14日

新北市林姓男子因兒子買肉圓「忘了加辣」,暴怒把兒子打趴,妻勸阻也被鎖喉,影片PO上網引發衆怒,13日晚間上百網友羣聚林男家前堵人,其中7名「正義哥」闖入林家痛打他頓。因林不提告,7位鄉民最後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辦。

中時新聞網網路投票《鄉民怒揍肉圓爸 您挺不挺私法正義?》有超過一半的63.28%「挺。惡人有惡報,要報就要快」,曾任特偵組檢察官、律師薛維平提出獨特觀點,依刑法的義憤傷害罪規定,以後看直播因公憤揍人者,算不算「當場激於義憤」傷人?適不適用這一法條?以下是他的評析。

博理法律事所律師薛維平:

刑法第279條義憤傷害罪規定,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當場」的解釋,最高法院91年臺上字第4672號判決指出,刑法上所謂當場激於義憤而傷害人,係指被害人之行爲違反正義,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無可容忍之憤怒,而當場實施傷害者而言。

所稱「當場」,係指該一義憤,系在不義行爲之當場所激起,而立爲實施傷害者,始足當之。

所謂「激於義憤」,係指其義憤之發生,系因直接見聞該不義行爲,致一時受激而難以忍受者而言。

申言之,所謂當場激於義憤而傷害人,係指他人所實施不義行爲,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行爲人猝然遇見該不義行爲,一時憤激難忍,而當場對被害人實施傷害行爲者而言。若非當場遇見該不義行爲,而系事後由他人轉述得知而前往現場質問被害人,因不滿被害人之迴應,始萌生傷害之犯意者,即難認系此所謂之「當場激於義憤」。以上是判決書的解釋。

換句話說,「當場激於憤」的兩個條件是「猝然遇見」、「不義行爲足以引起公憤」,若是事後經述纔去案發現場揍人的不算。

肉圓爸的行爲,雖只是屋內的家務事,但他的行爲實在是足以引起公憤。以前講的「當場」是要現場目睹。不過,現在透過網路直播,只要拿起手機,隨時隨地都可「當場」見聞類似肉圓爸的不義行爲,算不算「當場」激於義憤,這也是考驗司法的一個很有趣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