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刻重劃會印章出售抵費地 被依僞造文書罪判刑

高雄地方法院。(翻攝照片/洪靖宜高雄傳真)

鄭姓男子擔任「新北市板橋江翠水岸特區C區自辦市地重劃會」理事長,但他卻僞刻印章,並佯稱已經取得理事會授權,可以有權處分抵費地,以1億元出售抵費地予買家,東窗事發後,鄭男被依詐欺起訴,高雄法院審理後依行使僞造私文書罪,處2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鄭姓男子於某開發有限公司並擔任負責人,2011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21日止擔任「新北市板橋江翠水岸特區C區自辦市地重劃會」理事長,於2011年7月間,他向2名陳姓男子稱已取得江翠水岸重劃會理事會授權,有權處分江翠水岸重劃會抵費地,而以江翠水岸重劃會名義,簽訂抵費地土地買賣契約書,他還僞造印章,表示重劃會同意出售抵費,以1億元賣出江翠水岸重劃會大漢橋以西第二個街廓內,臨環河道路的抵費地,賣家共支付9000萬元。

高雄地院審理時,鄭男否認犯行,他稱自己握有20%抵費地的股份,是將他持有部分出售,依照實務上運作,重劃會股東會各自找金主來投資或是出售土地權利,所以不需要經過理事會成員同意,有權處分江翠水岸重劃會抵費地;辯護律師也說,鄭男是江翠水岸重劃會原始投資者之一,出資金額高達1億9000多萬,預期重劃完成後,可以取得抵費地,他曾與2名陳姓買家的父親曾合作過高雄市38期的試辦自地重劃會,當時也是用重劃會名義,法律的簽約作業上是明顯的瑕疵,但雙方都知道是買抵費地。

法官傳喚重劃會副總幹事作證時,副總幹事表示,重劃會的大小章共有兩副,一副放在管錢的財務那邊,另一副放在對外行政行文的行政人員身上,平常對主管機關發文或一般行政流程的蓋章程序是由理事會授權,由他簽名後蓋章,理事長不可以自己拿章來蓋,法官也查出,根據土地持分,他出賣的土地已經超過預期持有土地坪數,綜合事證,涉犯詐欺及僞造文書罪,從一重論,依僞造私文書罪判徒刑2年,犯罪所得7000萬元沒收,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