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派出所副所長亂銬人又僞造文書 遭判刑定讞
前年雲林縣北港分局陳姓副所長,對一名自行到案的民衆上銬,事後他覺不妥又僞造執行管束通知書,誘騙當事人妻子前往派出所簽名。(本報資料照片)
前年雲林縣北港分局陳姓副所長,對一名自行到案的民衆上銬,事後他覺不妥又僞造執行管束通知書,誘騙當事人妻子前往派出所簽名,歷審將陳男依剝奪自由罪判刑5月,僞造文書判刑1年2月,緩刑3年,陳提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陳男明知這名當事人並不符合現行犯、準現行犯或執行管束措施的要件,依法不得逮捕或管束,他竟假借職務上權力妨害自由,在2019年7月28日晚上7點多,將因其他刑事案件經警通知自行到案的當事人上銙4小時,之後才讓其離開派出所。
陳男知道自己行爲有觸法之虞,隔月他假造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執行管束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妻子到派出所,以此通知她並交付予她簽名確認,企圖讓先前他違法上銙的事情合法化。
一、二審認爲,陳身爲警務人員,職司犯罪預防與偵查,竟無視法律規定,恣意對被害人上手銬,事後還製作假的執行管束通知書公文書,他使公權力蒙羞,所爲均非可取,惟念他尚知坦承犯行,給予緩刑3年,向公庫支付10萬元。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