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車註冊“順風車”接單時出事故,保險公司拒賠獲法院支持

私家車主註冊“順風車”,接單時發生事故,因改變了車輛使用性質又未按約定通知保險公司,須自行承擔責任——江蘇法院網日前披露一起責任糾紛案詳情,私家車主被判賠償事故傷者醫療費17萬餘元。

去年12月22日,平某搭載一名乘客,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沿如皋市磨頭鎮大江線行駛時與丁某駕駛的電動輕便二輪摩托車相撞,丁某受傷。交警部門認定平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丁某無責。

平某的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發時在保險期內。因保險公司拒賠商業三者險,丁某訴至如皋法院,要求平某和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損失計171811.37元。

雙方的爭議焦點在於肇事車輛是否屬於改變車輛使用性質,商業三者險是否免賠。《保險法》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按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按照約定增加保費或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對因保險標的的危險性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考慮因素包含保險標的用途的改變。

如皋法院審理認爲,案涉車輛的商業保單載明其使用性質爲“非營業”,該性質的車輛,服務對象一般爲家人、朋友等與車主有特定關係的人,而事故發生前兩個多月,平某在順風車平臺接單184單並收取費用,且行駛路線不固定、區域跨度大,顯然有別於以滿足車主自身出行需求爲前提,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順風車形式。綜合考慮其出行目的、行駛路線、收費情況以及車輛作爲順風車的出行頻率,其行爲明顯超越私家車出行以“家庭自用”爲目的、順路搭載他人的範疇,更接近營運車輛的有償載客服務,客觀上顯著增加了發生事故的風險。

同時,平某無證據證明已及時履行通知義務,而保險公司舉證證明已履行了對保險條款的提示、說明、告知義務,有權依據條款拒賠。綜上,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免賠,法院判決平某賠償原告171811.37元。

法官表示,家用轎車車主在購買保險時通常選擇使用性質爲“家庭自用”而非“營運”,但不少車主在順風車平臺註冊,在路程中接單並收取費用,順路搭載乘客並收費的情形即視爲營運,不限於發生事故時這一單是否完成、是否已實際收費,應綜合考慮出行目的、行駛路線、收費情況以及車輛作爲順風車的出行頻率等進行評價。私家車主若經常在平臺接單,投保時就應向保險公司說明,視作營運車輛投保。

隨着網約車的普及,大量私家車主在平臺註冊、接單,但往往未通知投保公司以便其調整保費和保險責任,載客發生事故後被保險公司拒賠的事時有發生。

2022年5月,浙江嘉興的趙某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機動車商業險,其中約定商業險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爲9.09萬元,車輛使用性質爲家庭自用,如車輛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從而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應及時通知保險人。

當年11月,趙某註冊爲網約車司機,此後多次接單。去年7月,趙某在駕車接單過程中與其他車輛碰撞,自己和乘客受傷,車輛受損,因保險公司拒賠訴至嘉興南湖區法院。

法院審理認爲,財險合同中,營運機動車輛的危險係數明顯大於非營運機動車輛,保險費率標準更高。趙某以家庭自用的非營運機動車投保,投保後持續在網約車平臺接單且未告知保險公司,案涉事故發生時也在接單,屬於改變車輛使用性質。同時,保險條款中涉及“改變車輛使用性質使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責任免除部分的字體已加粗加黑,保險公司盡到提示義務;趙某通過電子方式投保並在投保單、免責事項說明書上電子簽名,免責條款經其確認。據此,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來源 | 澎湃新聞

編輯 | 李婉怡

責編 | 陸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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