衰嫁酒空男還家暴!分居32年比陌生人慘 悲摧女斷44年婚

衰嫁酒空男還被家暴,分居32年比陌生人海慘,悲摧女斷44年婚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與男子阿國(均化名)在1980年結婚,育有3名子女,不料,阿國長期酗酒並對她家暴,小萱隱忍12年後離家,雙方迄今分居32年,這段期間阿國不僅未承認錯誤,也沒嘗試聯絡。小萱認爲,阿國所爲導致她不堪與之同居而離家,婚姻已生嚴重破綻,因而向法院訴請離婚。

法院審理,阿國並未到庭或提出書狀聲明。法官認,按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法官考量,夫妻本應以共同生活相互照顧、密切互動,以及開誠佈公之態度相處,方能達到婚姻共同生活之目的,且符婚姻之本質。

若是夫妻之一方並無與他方共同生活之意願,將使夫妻雙方因未共同生活,導致婚姻之誠摯基礎遭到嚴重破壞,進而使婚姻生活產生無法回覆之嚴重破綻,甚至蕩然無存,即應認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

法官審酌,阿國多次對小萱實施家庭暴力行爲,因此小萱離傢俱有其正當之事由,且雙方已經分居達32年之久,長期關係疏離,足認雙方已無從進行實質婚姻生活。

而且客觀上任何人同處小萱此一情況,也均將喪失維持婚姻的意願,雙方的婚姻確實已生破綻,而且並無回覆之希望,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應由阿國負主要之責。

日前依法宣判,小萱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訴請判決離婚,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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