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 確診隔離民衆要求法院裁定「延長投票」 結果出爐

確診無法投票,請求延長1天投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新竹市呂姓民衆(男子)因21日確診遭隔離,無法在26日下午4點前投票,呂請求法院裁定暫時狀態處分,延長其投票時間至隔離結束後之隔天中午12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延長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非屬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且其聲請沒有必要性。裁定駁回。可抗告。

呂提聲請指出,自己在21日確診罹患新冠肺炎,經新竹市衛生局開立隔離通知書,命21日至26日進行居家隔離,呂因此無法在中選會公告投票時間、26日下午4點,至指定投票所完成投票,因此請求延長投票時間至其隔離結束後之隔天中午12點。

北高行認爲,選舉投票日期、起止時間之決定,是中選會之職權,非選舉之選舉人或投票權人之請求權事項,呂的聲請事項是「延長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此非屬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本件聲請與「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要件不符。

北高行指出,呂的病情發展,可能之醫療天數及隔離結束時間無從預測,依其所請,將使投票日期繼續延長5日以上,使選舉結果處於不確定之狀態,中選會如依公告投票時間起止時即時開票,呂將在已有開票結果情況下進行個人投票行爲,有違投票應以平等、無記名方式爲之的原則。

合議庭表示,如果全國各投票所均因此延遲開票,將致計票作業延宕,選舉結果無法即時公開,恐引發選舉公正性疑慮與不安,顯然違反重大公共利益;呂因準定暫時狀態處分所防免之損害,與中選會及全國人民因定暫時狀態處分所受之公共利益損害,綜合衡量比較,無准予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