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診居家隔離起算日有意見 聲請提審結果出爐

臺北地院外觀。本報資料照片

臺北市陳姓民衆因確診新冠肺炎,遭衛生局處分從8月27日至9月3日居家隔離,但陳主張23日就出現新冠肺炎症狀,但醫師判定時未加詢問,自己從30日就可以解除隔離,聲請提審請求裁定釋放,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駁回其聲請,可抗告。

陳姓民衆在8月27日經醫師採檢後確診罹患新冠肺炎,並經衛生局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核發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強制居家隔離,隔離期間27日至9月3日,但陳不服起算確診的時間,提起訴訟。

臺北地方法院認爲,是否確診須「經醫師看診確認」,非以病患快篩劑顯示陽性或自行評估發病爲準,尚須經醫師採檢、看診後判斷,陳在27日經醫師採檢後確定爲新冠肺炎確診者,則其居家隔離日期7日,應自採檢日27日起算,於法並無違誤,判決駁回陳的聲請。

陳姓民衆確診新冠肺炎衛生局處分居家隔離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