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逾4.3億元 廈門市人大常委會前主任陳家東判無期

受賄4.3億元廈門市人大常委會前主任陳家東一審被判無期。(大陸央視)

大陸央視新聞報導,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5日宣判福建省廈門市人大常委會前主任陳家東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不法所得稅超過9415萬(人民幣,下同,約合新臺幣4.2926億元)一案,對被告陳家東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30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查封、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財物予以追繳,貪污、濫用職權部分發還被害單位,受賄部分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法院審理調查,2000年至2022年,被告陳家東利用擔任西藏自治區林芝地委副書記、地區行政公署常務副專員,福建省寧德市委副書記、市長,福建省林業廳黨組書記、廳長,福建省漳州市委書記,廈門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林地審批、項目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9415萬餘元。

2015年至2017年,陳家東利用擔任漳州市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共同侵吞國有財產人民幣341萬餘元;2013年至2014年,陳家東在擔任漳州市委書記期間,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向開發商多支付工程款,造成國有財產損失1.9億餘元。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陳家東的行爲構成受賄罪、貪污罪和濫用職權罪,受賄、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鑑於陳家東部分受賄系未遂,貪污系自首,歸案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對其所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可予從輕處罰,對其所犯貪污罪可予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