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富商襯衫逾10年追懲期 最高行前院長林奇福免「降級」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前院長林奇福任職最高法院期間,與怡華公司負責人翁茂鐘不當接觸,接受飲宴並受贈襯衫和營養品,且審理怡華公司訴請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事件時,未揭露與翁交往並參與評議。監察院彈劾,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以違失逾追懲期間判免議,其餘證據不足不受懲戒;林和監院皆上訴,職務法庭第二審今駁回確定。

監察院2022年5月3日一口氣彈劾林奇福、最高法院法官顏南全、臺南地方法院法官蘇義洲,認爲3人都是曾審理翁茂鍾及怡華公司相關訴訟案件的法官,事前或事後與訴訟關係人有不當接觸、收受饋贈等違反法官倫理的重大違失。職務法庭認爲顏確有部分違失,但已超過10年追懲期間,判免議;其餘部分因無具體事證,判不付懲戒確定,蘇有3項違失行爲超過10年追懲期間也免議,另2項無足夠證據而不付懲戒。

林奇福部分,職務法庭第一審認爲他接受宴飲招待、收受翁茂鍾贈送的襯衫、營養品,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應該「降級」。但林於評議時未揭露和翁茂鍾熟識的關係並自行迴避、和翁會面部分,則不構成違失行爲。因監院2022年才彈劾,林違失的部分也逾10年追懲期間,職務法庭第一審去年7月判免議,而其餘部分則不受懲戒。

除監院上訴外,林因自認「沒有違失」,雖判免議也提上訴。

職務法庭第二審認爲,本案懲戒權行使期間應依修正前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第3款規定,不分懲戒處分種類,懲戒權行使期間均爲10年,林奇福最後行爲終了日爲2008年8月14日,而監察院2022年5月6日將彈劾案文送至懲戒法院,已超過10年的懲戒權行使期間,原判決判免議,於法並無不合。

第二審認爲林奇福和監院的上訴都無理,且本案法律爭點明確,無行言詞辯論必要,因此今直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前院長林奇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