捲翁茂鍾案最高法院前庭長顏南全 違失逾10年免議確定

富商翁茂鍾與審檢調警不當往來,最高法院前法官兼庭長顏南全遭監察院認定有21項違失、擔任相關案件陪席法官卻未迴避而彈劾,懲戒法院職務法庭第一審認爲其中5項已逾10年追懲期間,判免議,另16項證據不足、審理案件未迴避不構成懲戒事由。監察院上訴,職務法庭第二審今駁回,退休金確定不受影響。

監察院指顏南全(2015年6月退休)1994年12月24日至2012年7月1日擔任最高法院法官,卻在百利達案上訴最高法院期間,和曾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的石木欽與翁不當接觸,並透漏分案訊息,在法商百利達銀行臺北分行資產負債管理部經理諸慶恩刑事案上訴最高法院期間(2002年6月20日至2003年8月14日),飲宴2次。

諸慶恩民事案怡華實業公司上訴最高法院期間(2004年5月31日至同年10月21日),顏南全向翁茂鍾請託兒子當兵事宜,又飲宴3次,後來擔任該案第三審陪席法官,評議時未揭露或自請回避。百利達銀行案一、二審期間,顏也與翁茂鍾多次聚餐或球敘,還接受翁餽贈的襯衫和禮品,監察院認爲顏嚴重破壞法官職務形象、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懲戒法院第一審認爲顏南全部分行爲有違失,應給予「降級」處分,但因他最後違失行爲終了日是2010年2月13日,監察院2022年5月6日纔將顏移送職務法庭,依2016年5月2日修正施行前的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已逾10年追懲期間,判免議;其餘部分與諸慶恩民事案、百利達銀行陪席法官未迴避部分,因無證據可佐違失情事,不受懲戒。

監察院上訴,但職務法庭第二審認爲監院所指的21項違失,其中5項逾10年追懲期間的認定並未違反違證據法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也沒有判決理由不備、理由矛盾、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處。另外的16項行爲,因是依據翁茂鍾筆記本記載的內容,但只有寫到日期、時間、地點及人員,沒記載討論案情或是有違失的行爲。

第二審認爲這16項行爲與未迴避部分不受懲戒於法並無不合,監察院要求廢棄改判無理,駁回監察院的上訴,全案確定,顏南全保住退休金。

富商翁茂鍾與審檢調警不當往來,最高法院前法官兼庭長顏南全遭監察院認定有21項違失、擔任相關案件陪席法官卻未迴避而彈劾,懲戒法院職務法庭第一審認爲其中5項已逾10年追懲期間,判免議,另16項證據不足、未迴避也不構成懲戒事由。監察院上訴,職務法庭第二審今駁回確定。記者王宏舜/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