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售食品洗潔劑抽驗 6件「無中文標示」不符規定

臺北衛生局抽驗洗潔劑,6件標示不合規定。(圖/記者趙於婷攝)

記者趙於婷/臺北報導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超市、大賣場雜貨商行等處進行食品洗潔劑抽驗,總計抽驗20產品結果6件產品外包裝不符規定。食品藥物管理處副處長李青芬指出,6件產品外包裝皆未以中文標示「主要成分化學名稱」,其中1件同時未標示「製造日期」。

本次抽樣20件包裝產品,其中5件爲進口產品,其餘皆爲國產檢驗項目包含砷(以As2O3計)、重金屬(以Pb計)、甲醇含量壬基苯酚界面活性劑(nonylphenol及nonylphenol ethoxylate)、螢光增白劑等,結果均符合規定。但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自103年6月19日起製造食品用洗潔劑產品外包裝應依該法第27條規定,要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標示品名、主要成分之化學名稱,若爲二種以上成分組成者,應分別標明

另外,也必須標明淨重容量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地址原產地(國)、製造日期;有時效性者要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適用對象用途、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警語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目前未依規定標示產品已通知限期改正,經查來源其中5件爲臺北市,衛生局已依行政程序進行調查、1件爲桃園市,已移請轄管衛生局辦理

李青芬提醒,食品用洗潔劑是用於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及食品包裝的清洗,若含有害物質會直接經洗滌過程接觸或間接由餐具殘留進入人體,造成傷害,建議消費者在購買食品用洗潔劑時,要選擇檢驗合格及標示完整產品,也要依包裝上使用方法及濃度正確使用,並以清水徹底沖洗,避免洗潔劑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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