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追殺趙少康 黨政退出NCC(張耀宇)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委陳耀祥(右)。(姚志平攝)

報載國民黨副總統候選人趙少康因身兼中廣董事長、總經理等職務,遭外界質疑是否違反黨政軍條款,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賴清德更直接點名趙少康政媒雙棲恐牽涉法律問題。就此議題,國家傳播委員會(NCC)發言人表示:「尚待委員會認定」,主委陳耀祥也公開表示,趙少康的特殊之處在於其不僅是大股東,還是直接經營中廣的人士,而趙少康是否應請辭,應由中廣回答,已發函要求中廣說明。

依廣電法第5-1條之規定,亦即俗稱「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政府、政黨、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投資廣播、電視事業,亦不得擔任經理人。而廣電法施行細則第3條至第5條也清楚明確定義了「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選任公職人員」的範圍,詳析即可知「參選人」並不在其列。趙少康僅僅只是參選副總統,未具選任公職人員之身分,自不受前開規定之限制,不論其是中廣的大股東,還是經理人,即使不請假,依「處罰法定原則」,趙少康自始不在「黨政軍條款」限制之對象內。

NCC作爲廣電法的主管機關,動輒以媒體違反廣電法相關規定予以裁罰,卻對於趙少康帶職參選有無違反「黨政軍條款」此一依法學三段論加以涵攝就能澄清的法釋義問題,從發言人到主委都支支吾吾、顧左右而言他,究其原因,就是陳耀祥主委心中,把法律問題當成政治問題,把獨立機關當成奉承上意的政治打手。

況且,目前廣電三法實施的「黨政軍條款」,乃承接於解嚴後,我國處於法制重整的階段時所提出,初衷具有理想性,不容質疑。但隨着「老三臺」官股退出後,「黨政軍退出三臺」逐漸擴張適用對象爲「黨政軍退出媒體」,改革對象外溢到民營媒體之上,而且僅系機械化判斷黨政軍是否有持股,全然忽視在節目的製作或內容方面,政黨及政治人物所能發揮實質的影響力,並不在於表面擁有股份的表決權或資本額,導致政黨變相透過政治公關與媒體結合,讓不具政黨背景的人持有媒體,或者堂而皇之地讓政治公關公司高層進入不分區立委安全名單,對自己的政敵進行人格毀滅,對想扶持的政治人物放棄監督力道,利用電視臺的新聞報導、政論節目、民調製作等工具左右政局,在各項選舉扮演舉足輕重的地位,雖形式上不違反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立法要求,但實際上此種政媒結合的怪物,打着新聞自由旗幟反新聞自由,顯然已經背離當初的立法意旨,業經法律及傳播等學界人士提出諸多質疑,鹹認已屬典型的「過時、疏漏與粗糙」的立法,恐有扼殺我國廣電發展,並且與比例原則有違,早已不符合我國現階段所有的媒體產業結構。

蓋如今自媒體盛行,政黨難以壟斷全數媒體,且決定閱聽者能得到什麼資訊,已不再是廣電頻道業者或系統業者可以一家獨佔,政黨是否完全必須與民營媒體斷絕關係,似應當全盤考量政黨在民主國家的地位,從而放鬆政黨投資媒體的可能性,可以考慮嚴格遵守類似德國政黨法的「資訊透明義務」以及採行「有股份但不參與經營運作」的原則。因爲政黨必須靠宣傳方能成長,政黨能否公平參與各種媒體,方屬民主國家關切的焦點。

無奈的是,NCC面對學界、法界多年來的批評與呼籲,迄今卻未見任何迴應、無動於衷。對於趙少康未辭任中廣董事長一事,陳耀祥到底是要裝糊塗到底?還是仗恃獨立機關的身分,手持裁罰大劍,揣摩上意而磨刀霍霍?或許時至今日,我們高呼的口號應不再是「黨政退出媒體」,而應是「黨政退出NCC」了吧。

(作者爲執業律師、前北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