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殺趙少康 黨政退出NCC
(圖/本報系資料照)
國民黨副總統候選人趙少康因身兼中廣董事長、總經理,遭質疑違反黨政軍條款。就此,NCC發言人表示尚待委員會認定,主委陳耀祥也表示趙少康不僅是大股東,還直接經營中廣,是否應請辭應由中廣回答,已發函要求說明。
《廣播電視法》第5-1條俗稱「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政府、政黨、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投資廣播、電視事業,亦不得擔任經理人。《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3至第5條也明確定義「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選任公職人員」的範圍,詳析即可知「參選人」並不在其列。趙少康僅是參選副總統,未具選任公職人員身分,自不受限制;不論其是中廣大股東或經理人,即使不請假,依「處罰法定原則」自始不在黨政軍條款限制之對象內。
NCC作爲《廣電法》主管機關,卻對趙少康帶職參選,有無違反「黨政軍條款」此一依法學三段論加以涵攝就能澄清的法釋義問題支支吾吾,究其原因,就是陳耀祥把法律問題當成政治問題,把獨立機關當成奉承上意的政治打手。
老三臺官股退出後,「黨政軍退出三臺」逐漸擴張適用對象爲「黨政軍退出媒體」,改革對象外溢到民營媒體,而且僅機械化判斷黨政軍是否有持股,全然忽視在節目的製作或內容方面,政黨及政治人物所能發揮實質的影響力,並不在於表面擁有股份的表決權或資本額,導致政黨變相透過政治公關與媒體結合,讓不具政黨背景的人持有媒體,或堂而皇之讓政治公關公司高層進入不分區立委安全名單,對政敵進行人格毀滅,對想扶持的政治人物放棄監督力道,利用新聞、政論、民調左右政局。
形式上雖不違反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立法要求,實際上此種政媒結合的怪物,打着新聞自由旗幟反新聞自由,顯已背離立法意旨,業經法律及傳播等學界人士提出諸多質疑,鹹認已屬典型的「過時、疏漏與粗糙」的立法。
蓋如今自媒體盛行,政黨難以壟斷全數媒體,且決定閱聽者能得到什麼資訊,已不再是廣電頻道業者或系統業者可以一家獨佔,政黨是否完全必須與民營媒體斷絕關係,似應當全盤考量政黨在民主國家的地位,從而放鬆政黨投資媒體的可能性,可以考慮嚴格遵守類似德國政黨法的「資訊透明義務」以及採行「有股份但不參與經營運作」的原則。因爲政黨必須靠宣傳方能成長,政黨能否公平參與各種媒體,方屬民主國家關切的焦點。
無奈的是,NCC面對學界、法界多年來的批評與呼籲,未見迴應。對趙少康未辭中廣董事長一事,陳耀祥是要裝糊塗到底?還是仗恃獨立機關身分,手持裁罰大劍,揣摩上意而磨刀霍霍?或許時至今日,我們高呼的口號應不再是「黨政退出媒體」,而應是「黨政退出NCC」。(作者爲執業律師、前北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