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司法改革結束了嗎?成功了嗎?(李念祖)

圖爲士林地院模擬法庭,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共同審案。(士院提供)

總統召開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束滿4週年,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召開記者會,盤點了超過10項「被遺忘、無具體進展司改議題」,連行政院與司法院固定提出的《司改半年報》也在去年底停止,以致許多尚待追蹤執行的會議決議無形消失。但該聯盟得到的迴應則是,《司改半年報》的階段性任務已經完成,沒有恢復的計劃。

簡單地問一句,司法改革已經結束了嗎?司法改革已經成功了嗎?

如果不是社會的重大關切,當初會由總統出面,大費周章地召集司法改革國事會議,會後還以《司改半年報》的形式追蹤會議決議的執行狀態嗎?如果詢問社會上關心司法改革的國人,4年來有什麼衆所周知的改革成果,說得出來的項目會是什麼呢?

應拜長年可見的公益廣告所賜,民衆最有印象的項目或許是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新制度了吧!但是又有多少人說得出來,這個被寄予厚望的新制度什麼時候上路呢?

去年8月12日公佈的《國民法官法》,除了據以產生備位國民法官的規定之外,絕大多數的條文要到民國112年1月1日纔開始施行。那就是後年了。於此之前的司法改革作爲呢?說得出所以然者,恐怕不多。

《國民法官法》能看成是司法改革的招牌成就嗎?《國民法官法》只適用於刑事案件,與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無關。其實刑事案件固然最易佔據媒體版面,比較引人注意之外,數量上仍然不如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如果國民法官可以提升司法品質與公信力,數量比例上更佔大宗的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並不會因此而受惠。那麼,關於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的司法改革,有何重要成果呢?

其實,僅於刑事訴訟施行的國民法官也只在重罪案件加以適用。如司法改革的目的是提高司法的品質與公信力,應該沒有理由以爲只有重大的刑事案件需要提升;重大的刑案仍然只是少數,數量更多的一般刑事案件,又將如何提升司法品質及公信力呢?

關於《國民法官法》另有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案件仍然可以上訴。上訴審法院原則上不審新的事實,但依然是事實審,不是法律審。也就是說,國民法官審過的事實,還是要由上訴審法院覆核;但是上訴審中沒有國民法官,這樣的制度設計,意思是什麼呢?事實判斷最後還是要以專業法官的判斷爲準嗎?那國民法官爲什麼足以提升司法品質與公信力呢?還是隻需要提升第一審法院的品質與公信力,上級審法院並不需要靠國民法官的提升?

說到底,如果《國民法官法》可以列爲司法改革的標竿,真的能夠提升司法的品質與公信力,也只能在極其少量的案件之中,極爲有限的範圍之內發揮作用。何況是直到今天都還未正式上路,能說司法改革的階段性任務完成了嗎?

知道嗎?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於2021年2月公佈2020年度民衆對治安滿意度調查結果,其中,民衆對「法官可公正公平審判案件」的滿意度僅有26.7%。《國民法官法》會是特效藥嗎?

司法不受普遍信賴的原因,與司法是否清廉、司法是否獨立於政治權威之外、司法能否排拒關說而公正公平不阿,有沒有關係呢?司改國是會議在這方面進行了什麼有效的改革呢?國是會議之後,有沒有出現過重大的司法關說或關係司法清廉形象的案件呢?有沒有可以一新國人耳目的透明處置呢?

司法改革還在繼續嗎?

(作者爲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