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強制驅離陸配 民主自由笑話(吳楚仁)
陸配網紅劉振亞「亞亞」(右)因公開宣傳武統,遭內政部移民署廢止其依親居留許可,並要求她最遲需於25日深夜離境,否則將面臨強制遣返。25日晚間,亞亞與孩子現身松山機場在航空公司櫃檯辦理手續,出境前一家人依依不捨擁抱、搭乘晚間20時45分廈門航空的班機前往福州。(鄧博仁攝)
陸配劉振亞因在社羣平臺開設的「亞亞在臺灣」頻道被移民署片面認定有「武統言論」,而以危害國家安全等理由廢止居留許可,限期於25日午夜12點前離境。雖然劉振亞夫妻與臺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25日親赴內政部請求撤銷原處分,但政府仍堅持驅離,劉振亞爲避免因逾期居留而影響後續依法申請回臺與家人團聚之權利,決定委曲求全於晚間離境。
未來,劉振亞與家人將爭取回臺參加行政救濟程序的權利。她強調,離開臺灣不等於默認了移民署的指控,她要清清白白的離開臺灣,更不要讓孩子受到無辜連累。她的作法,再加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誤解《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都讓賴政府所謂的「民主自由」,被質疑是政治操作而非依法行政。
首先,從移民署行政處分的適法性來看。移民署認定劉女涉有《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情事,處分廢止劉女的依親居留許可,且5年內不許可再申請。
但是,該許可辦法第14條第2項也規定,已許可依親居留者「因依親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境,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覆損害之虞,不撤銷或廢止其許可」。這是法律的人權設計,而亞亞目前育有3名未成年子女,賴政府卻無視其子女權益,其心何忍?
更何況,《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第1項要求「締約國應確保兒童不被其父母任意或非法地分離,除非主管當局認爲此分離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我國自2014年11月立法施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表明以國際兒權保障規範爲標竿,對此案卻毫無妥協空間,賴政府豈非自毀人權諾言?
再則,從法律的違法要件來看,「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之法律要件如何認定?亞亞的言論,只是涉及武統,但是否具備「煽動實質暴力行爲」、「立即明顯的威脅」、「具有戰爭動員之功能」等構成要件,都沒有充分證據。
更令人不解的是,亞亞的youtube粉絲僅有百人,抖音40多萬人,但是抖音國際版TikTok和大陸版抖音最大的不同,就是用戶端不一樣,臺灣民衆只能看到國際版TikTok,試問,這樣的情況下,亞亞在臺灣的影響力,有何可懼?
最被法界與學者議論的是,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裁定引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第1項條文,卻把「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以法律禁止之」,解釋成「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爲禁止之」,把「締約國」有義務採取的立法措施解讀爲「人民的義務」,在我國沒有立法禁止戰爭宣傳的法律下,高等行政法院誤解國際人權公約的要義,反而使兩公約變成政治操作工具。
上述行政院與高等行政法院的做法,恐怕不符臺灣「民主自由」的國際形象,如果政府無法明確界定公民與政治權利的界線,類似事件恐怕不斷重演而貽笑國際。
(作者爲大學兼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