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話》蔣介石如何對待滯臺日人──揭秘政府公報之1(方述斌)

後來由於中央允許各地藩鎮在京城設「邸」,即相當於近代各省的「駐京辦事處」,因此邸鈔內容的蒐集,撰寫與傳遞便改由各「邸」中的胥吏負責。當時由於各種訊息的內容絕大多數都是經過別人「轉述」,甚至只是「風聞」而已,因此有時會造成朝臣和外藩之間無謂的誤解或緊張,後來的朝廷便決定由中央統一發布消息,並且張貼在宮門之上任人傳抄,故又被人稱爲「宮門鈔」或「轅門鈔」。

隨着東漢蔡倫發明造紙術之後,由於紙張的攜帶方便,邸鈔可以傳遞的迅息量變得更大了。到了唐初,伴隨着全國驛道的質量普遍得到提升,傳遞邸鈔的速度變得更加快捷。此時的邸鈔內容亦跟着時代的演進,變得更豐富與多樣化,其中不僅包括皇帝的起居言行、上諭召書、朝廷旨意、廷臣及地方官員的奏議,新頒法律和命令,官吏的任免、升遷、罷黜及獎懲等等,同時也漸漸出現社會軼聞和重大公安事故的報導等等,愈來愈具備了現代報紙的雛型了。另外,邸鈔的讀者羣這個時候也發生了變化,不再只侷限於各地的藩鎮長官,而是擴展到了低級官員和一般識字的平民。

進入宋朝之後,邸報的發行的時間漸漸固定下來,大致上每旬(十日)皆有,每逢重大事件亦會另增發行。這時候市井中出現了第一批專門以售賣邸報爲營生的商人,這些人僱請抄手外出專責抄錄邸報,回到店裡後再謄寫多份後,攜至人潮川流處叫賣兜售,不僅關心時局的讀書人會購買,許多在仕官員爲求省事又方便,亦皆紛紛成爲固定顧客。

降至明朝初年成立了通政使司,專責處理中樞內外章疏敷奏封駁之事,兼責管理邸報的出版發行;明末崇禎年間活字印刷術漸趨發達,清朝建立後的邸報的發行規模更爲可觀,清末西風愈盛後,清廷乾脆讓指定的報房來負責印刷發行,並將之正式改名爲「京報」。

清廷覆滅後,民間辦報如雨後春筍,國民政府的邸報正式定名爲《國民政府公報》,凡是有關國家、元首、政府、政黨、軍隊、法院及中央公家機關的重大人事、決策、判決和新聞等等皆由它定期公開發布。至於民國7年在北洋政府時期創刊的《京報》,並不具備官方邸報性質,其實僅是衆多民辦報紙的一種。

筆者父親方紹漢保存了一份發行於民國35年12月18日《國民政府公報》的,共有6個版面,零售價格每份十元,全年訂價是2400元。內容則分爲國民政府的《府令》、行政院的《院令》、行政院內各部會的《部會署令》、司法院的《法令解釋》和中央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公告》。

發行於民國35年12月18日的《國民政府公報》第一版。(圖文:方述斌)

從公報的內容細節,可以瞭解當時的社會脈動,亦可做爲探求歷史真相的重要佐證材料。第一版的「國民政府令」中,刊載了各級政府官員的任免和升黜案件。

這份公報第五版的「司法院公函」最富有時代意義,它的公告中包括了兩則非常重要的消息,其內容與戰後的日籍臺灣浪人和一些仍然生活在臺灣的日本官員的命運息息相關。

其中一則是民國35年2月24曰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按:當時由臺灣行政長官陳儀兼任警備總司令)發電請示中國陸軍總司令部:「請解釋在臺的日本軍政人員於作戰期間,因案對其本國人以間諜或通謀我國罪名等施以酷刑者,應否以戰爭罪犯論處?」

二戰後首批在臺日本人遣返回國後,臺灣行政長官公署尚留用了大約28000名日僑,並且由於日本本土民生凋敝、生活不易,還有不少日本軍人、官員和平民想方設法隱匿身分,規避被查獲遣返日本的命運。

根據東華人文學報第七期許育銘撰寫的論文《戰後留臺日僑的歷史軌跡》,這些滯留在臺的日籍人士大致可分四類:「(一)爲深中武士道毒的狹義民族主義者,此類以軍人佔最多數。……戰敗的恥辱,使之憤怒、羞恨,若輩只有憤恨與不平,倖幸然以爲20年後當再捲土重來。(二)爲官吏階級,彼輩因留臺生活極爲舒適,且待遇優裕,直若臺灣主人,一旦返國,反形陌生,衣食住一切均成問題,於是眷戀失望之餘,也憤憤不平,滿望有再來之一日。(三)爲小企業主或商人,彼輩在臺經營數十年的事業,竟然拱手奉交與中國爲賠償戰費,其內心傷痛最甚!或怨日政府好戰,致遺今禍,或嘲中國戰勝,並非自已力量,於是不管我國政府若何優待,仍難消其不平與鄙夷。(四)爲覺悟反戰份子,此輩較爲多數,殆以自由職業者及教員爲多。……故頗有自怨自艾之心,此輩似尚覺醒而可救藥者。」

中日兩國交戰末期,臺灣島內存在着一些反對軍國主義的日本人和臺灣人,這些人本來就不同意日軍侵略鄰國的暴行,隨着日軍戰事的逐漸失利,愈來愈多的覺悟反戰份子選擇志願做中國線民,提供中方情報。當時隸屬日軍特務機關的特高課和憲兵隊,曾經進行過多次大規模搜捕,不幸下獄的人士都慘遭生不如死的嚴刑逼供甚至殺害。臺灣光復後,一些當初涉及此類案件的日本軍政人員走避不及,經過被害人或其家屬告發後身份逐一暴露,紛紛被國軍逮捕下獄,當時仍然處於非常時期,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的權力非常大,殺伐決斷皆在主事者一念之間,若是任何人一旦被警備總司令部判處戰爭罪成立,幾乎都逃不過唯一死刑。

但是,中央方面蔣介石已經三令五申「以德報怨」是處理日軍戰俘的基本政策,所以這些日本人該不該槍斃了事,陳儀心中一直舉棋不定,不敢專擅行事。由於茲事體大,中國陸軍總司令何應欽接到陳儀的請示後,亦不敢私下做主,便再向上級的軍事委員會請示。

最後層峰飭令司法院研討後做出了寬大解釋:「茲經本院統一解釋法令會議議決,作戰期內,在臺灣之日本軍政人員,對於本國或臺灣人民,以間諜或通謀我國事件,捕施酷刑,不能認爲戰爭罪犯,應分別其已否被俘,歸由我國軍法機關或普通法院審判」,消息傳回臺灣後,這些日本軍政人員如獲大釋,僥倖從鬼門關揀了一條命回來。

另外一則「司法院公函」更爲重要,它是有關《懲治漢奸條例》中如何認定漢奸罪嫌的解釋。民國35年6月25日上海高等法院檢察處行文司法行政部,請示「在華臺人在抗戰期間除被迫應徵及隨敵作戰者外,其有觸犯《懲治漢奸條例》之罪嫌者,可否以漢奸論罪,請示遵等情到部」。這個公文的主體是針對抗戰期間在華的日籍臺灣浪人所犯罪行的論處,當時的司法行政部雖然有其既定立場,但也不敢草率答覆這個問題,便依例在是年7月18日正式轉呈司法院裁決。

根據史料統計,二戰期間共有20餘萬臺灣青年自願或被迫從軍,其中有一部分被日本軍方派往太平洋諸島與盟軍作戰,另外一部分則在中國境內與國軍對抗,或者參加敵僞組織充當日軍爪牙。這些人最後約有2萬8千名陣亡,其餘皆於戰敗後被俘。當時中國法律規定,這些臺灣戰俘只要能夠提出證明他們在臺灣光復前,就已經取得日本國籍者,則可以不用依據非常嚴厲的《懲治漢奸條例》判刑,轉而改送國際法庭後,按照「國際法」去定罪。父親方紹漢回憶,抗戰末期在戰場中,隨同盟軍繳械擒獲的日軍俘虜裡面,經常有人聲稱乃非自願參戰的日籍臺灣軍人,並且要求應該被差別對待。

事實上,二戰後滯留在中國的「日本籍民」,除了真正的日本人和這些日籍臺灣軍人之外,尚有不少日籍臺灣浪人。民國20年日本發動九一八事變佔領中國東三省以後,一直到民國26年對日八年抗戰正式開始,這6年期間由於中國各地普遍發動抵制日貨運動,中日兩國之間的貿易量銳減,兩國關係降至冰點,可是炯異尋常的是,這段期間前往中國的日籍臺灣浪人卻急速暴增。根據日本昭和年間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的文件揭露,日本政府在民國26年決定發動全面侵華戰爭以前,便已經擬定計劃大量派遣臺灣浪人,前往中國從事秘密間諜工作,除了偵測中國軍事情報之外,還負責製造恐慌與被壞社會秩序。

當時的臺灣浪人大都分佈在華中和華南地區,尤以廣東和福建兩地最多,大上海地區則排名第三。民國21年在閩粵兩省的日本領事館登記的日籍臺灣浪人就有大約1萬2千人,到了民國26年日軍全面侵華前夕,光是廈門市的日籍臺灣浪人就超過萬人。

這些日籍臺灣浪人在日軍強大的武力威脅以及日本駐中國各地使領館享有的治外法權保護傘下,專門經營各式特種行業,不但販賣鴉片毒品,還壟斷所有妓院、歌廳和酒館、煙館、澡堂等風化場所,私下爲侵華日軍籌措不少軍費,當年橫行廈門的最大黑道勢力「十八大哥」即是個中代表。

民國35年7月18日司法行政部在轉呈司法院的公文中,特別增文強調:「茲查收復區內,在抗戰期間,敵蹄所至,廬舍爲墟,當時在華一般臺灣浪人,莫不氣焰萬丈,憑藉敵人勢力,助桀爲虐,或擔任日軍特務工作,爲有利於敵僞,不利於人民,所有日人在華種種暴行,此輩臺人確爲重要之幫助,而其窮兇惡極,實遠過於敵僞,蒙其害者不知凡幾,迄今收復區內人民,尤談虎而色變,尚有餘悸。」

司法行政部更進一步建議司法院:「此項罪犯,如非被迫應懲,亦非隨敵作戰,基於前開解釋「其犯罪主體原不以本國人爲限」之要旨,似可以漢奸論罪。再《懲治漢奸條例》系就刑法外患罪所設之特別規定,第三國人在抗戰期內附依敵僞有不法之行爲,尚須依法制裁,而故意爲倀罪大惡極之臺人,若因其爲敵國人民之地位,任其規避,不置重典,於法顯失其平。」

司法行政部甚至還搬出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針對民國35年1月18日上海區敵僞產業處理委員會修正通過「朝鮮臺灣公私產業處理原則」時候的親筆批示:「抗戰期內臺人有不法行動通敵殃民者,亦應以漢奸罪論處,不予寬恕」。當時淪陷區流行一句話:「鬼子固然可怕,漢奸尤其可惡」,可見漢奸們爲了向主子證明自己的忠心,往往施加在自己同胞身心上的殘酷和暴虐手段,尤甚於鬼子,因此更加招人痛恨。

最後,司法院迅速地在7月26日做出決定:「准此,茲經本院統一解釋法令會議議決,臺灣人民於中日戰爭期內其行爲構成戰爭罪犯審判條例所規定之罪者,應仍依該條例處罰。

父親回憶,可惜這項法條的解釋雖然得到了司法院的認可,無奈「徒法不足以自行」,最後基於種種原因,國民政府並未切實執行該項法令,以致讓許多日籍臺灣浪人依然逍遙法外,甚至這批內地的臺灣浪人逃過司法制裁後,心中更加仇恨國民政府,於是紛紛移回臺灣與本土浪人勢力合流,再加上島內共產黨地下工作者的推波助瀾,終於肆機釀成了民國36年的二二八事變。這場近代史裡的悲劇真相,經過有心人士的刻意歪曲和加工,遂成爲臺獨政客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政治提款機,對於臺灣政局的影響至深且巨。

發行於民國35年12月18日的《國民政府公報》第五版記載了戰後有關日籍臺灣浪人與在臺日本官員命運的法令。(圖文:方述斌)

(作者爲作家)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