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話》陳勝朗專欄/外力干涉我國核武研發經緯(血淚篇)(五之二)

吳大猷。(中時攝影組攝)

二. 初始行動:購買核反應器 (1966-1971) (注說: 研究用核反應器爲製造武器原料[鈽]的設備,其產品 用過核燃料內僅含鈽約1%,若爲發電性質核反應器,則其產品 雜質太多不適合用爲武器)

檔案01

──Thomas L. Hughes, Bureau of Intelligence and Research, to the Secretary, 25 January 1966

據INR分析專家指稱,在1964年中國核子試爆的「衝擊」下,引起蔣介石總統下令成立中山科學研究院,進行核武器研發的可行性和可取性。臺灣政府也認識到實施武器計劃的困難,但希望在國際形勢發生深刻變化時,準備執行武器計劃。因此,關於製造核武器的可行性研究似乎是未來十年或更長時間的遠程工作

檔案 02

──U.S. Embassy Republic of China telegram 1088 to State Department, 6 April 1966

如INR報告提出,臺灣一直在考慮從西德購買一座多效用途的50Mw核反應器。到1966年初,與西門子公司達成了安裝重水核反應器的協定。亞瑟·胡梅爾(Arthur Hummel)大使認爲,中華民國軍方「以發電需要爲藉口」,進行核武器計劃,他建議國務院「勸阻」西德不要繼續進行這項協定。

檔案 03

──U.S. Embassy West Germany telegram 3292 to State Department, 15 April 1966

據Bonn(波昂)一位機密消息人士透露,西德政府在覈反應器出售問題上存在分歧科學部是支持它成爲德國「第一個主要核出口國」,但要臺灣接受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的保安監督(Safeguard),科學部纔會支持這項協定,而如果華盛頓非商業性因素的反對,Bonn(波昂)不會推動這項交易美國認可了這項協定,因爲IAEA於1967年9月批准了該協定。然而,隨後臺灣國內的反對聲音使協定陷入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