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女控1年遭性侵19次 行事曆全是標記 他獲無罪理由曝

女子患身心障礙,指控遭男子性侵19次,法官認爲根據她提供的錄音當、行事曆等物,無法確認她遭強迫性交,且她說詞反覆,判男子無罪。(示意圖/shutterstock)

桃園一名女子小芳(化名)患身心障礙,她指控2年前透過朋友認識一名男子後,就遭對方帶到各地性侵,她在行事曆上做出標記,共遭侵犯19次,還說男子事後威脅要把拍下的性愛片給她家人看;不過法官認爲根據小芳提供的錄音當、行事曆等物,無法確認她遭「強迫」性交,且說詞反覆,判男子無罪。

判決出指出,小芳向警方證稱男子是她朋友的鄰居,2年前認識時她就被對方帶到KTV性侵,之後2人持續約出來在各處發生關係,事後男子都會給她1、2百,她擔心對方會打罵人才一直忍受,曾遭對方掐博、言語恐嚇,對方甚至揚言拿拍下的性愛片給她家人看,稱109年7月開始,男子每次找她,她都有記錄在行事曆內,自此共19次,每次都有發生關係。

而男子則解釋,他與小芳都是交往狀態,每次發生關係都是她同意的,他因爲欠錢的事被逼急,曾向小芳說些不好聽的話,並非威脅,傳性愛影片也是告訴對方要還錢,男子的律師也說,小芳性知識觀念健全且具備性自主能力,發生關係時她均無反抗,前後供述不一,在無補強證據情形下,無法證明男子有此犯行等。

法官認爲,小芳稱在行事曆圈選、標註日期,是否爲發生性行爲意思,對此法官認爲她前後證述明顯不一,且根據小芳提供的錄音檔,雖可見男子對她極度不滿、憤怒,但未能證明她遭性侵;法官認定在缺乏補強證據情形下,實難認定有加重強制性交犯行,因此判男子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