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在榮枯線上的氣候峰會

圖/美聯社

一年一度的聯合國氣候峰會(UNFCCC),11月在亞塞拜然首都巴庫召開大會(COP 29)。會前各界並未寄予太多期望,但整個會議也不是一事無成。借用採購經理人指數的話語,就好像站在榮枯線上,若再消極一點就算退步,若再積極一點就算進步。本次氣候峰會最受矚目的兩大議題,一是「氣候融資(Climate finance)」;另外是如何透過國際合作的彈性機制,來達成巴黎協定規定的「國家自定貢獻目標(NDCs)」。

在氣候融資方面,大會最後決議在2035年以前,每年籌措三千億美元來協助開發中國家推動淨零轉型,或是進行氣候調適的相關工作以減緩氣候變遷帶來的危害。雖然氣候融資的新目標是之前每年一千億美元的三倍,但開發中國家與及環保團體依然認爲遠遠不足夠。事實上這是假議題,因爲長期來大家都抱怨氣候融資的目標太低,但實際上已開發國家掏出來的錢更遠低於這些目標。由於臺灣不是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會員國,在這個議題上也使不上力,也較少關注。

至於如怎麼落實巴黎協定第六條的部分,雖然具體細部設計仍有待後續努力,但一般認爲總算往前跨了一步。巴黎協定之後,目前幾乎90%的國家都有淨零目標,但如何以最低的成本來完成呢?而巴黎協定第六條就提供一個可能的法源依據。該條文允許兩個或多個國家一起合作減碳,而減碳成果可以在雙方合意分配後,納入「國家自定貢獻目標」。

例如A國是已開發國家,減碳成本較高,因此該國可提供資金與技術,到減碳成本較低的B國,一起合作減碳。其誘因就是在相同的成本投入下,可獲得比單獨在其國內減碳更大的成果。在這個合作計劃中,B國可以獲得資金來改善環境或提供就業機會,而A國可以獲得減量額度,可說是互蒙其利。那爲什麼這個立意良善的減碳機制,遲遲無法落實呢?

事實上,類似構想在過去的「京都議定書」也曾執行一陣子,後來因爲發生種種弊端而終止,此次捲土重來特別審慎。當年京都議定書除了規定附件一國家的減碳目標外,還設計了清潔發展機制、聯合減量與排放交易三項彈性機制,以降低減碳成本作爲實踐的誘因。雖然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訂有相關的減碳方法學,以及減碳的認定程序與減碳額度的核發,最後因爲有許多人鑽制度的漏洞,先製造假需求來創造減碳成果,或是誇大減碳成效,結果公約核發大量的減碳額度(碳權),造成碳權「通貨膨脹」,價格崩跌。有嚴謹排放交易的國家如歐盟不再採用,整個機制也終止。這次巴黎協定第六條的推動,就是要記取過去的教訓。

過去是由民間開發業者提出減碳申請計劃,經由清潔發展機制來審查,核發給開發業者後,再出售給有需要的企業。未來將是由各國政府,以雙邊或多邊合作方式進行減碳計劃,所得到的減量成果彼此協議分配方式,用以滿足各自的「國家自定貢獻目標」。以各國政府爲主體除了擴大計劃規模,降低行政成本,也希望避免過去弊端,同時減量成果的也有明確的用途規定。假如巴黎協定第六條只走到這裡,那執行起來應該沒什麼爭議,但許多人對這一條未來發展的想像,遠不僅如此。希望這一條也能整並民間自願性碳權,這也是造成後續談判進展緩慢的主因。

例如目前各國企業所面臨的減碳要求大致上可分爲兩大類,一是各國政府強制要求,另外是企業自主或是供應鏈要求的減碳。同樣的也是有兩大系統來核發排放額度(碳權),一是各國政府,另外是民間團體。目前國際上的基本原則是,各國政府核發的碳權,才能用來滿足法定的減碳義務;民間核發的碳權(Voluntary Carbon Market, VCM)只能用於滿足企業自願性的碳中和宣告,就好像納稅義務者不能用百貨公司禮券來繳稅一樣。

目前只有少數幾個國家允許企業,在一定的比例內使用民間碳權來滿足法定義務。臺灣的氣候變遷因應法對此議題保留模糊空間,因爲有一股力量要求要讓企業可以引進國外碳權,來滿足國內繳碳費義務,或是未來實施總量管制交易時的需求。但由於民間碳權的品質良莠不齊,誇大減碳成效,價格低廉,被許多人指責是漂綠的工具。若放任企業引進國外廉價的碳權來滿足國內減碳義務,那公平性將受質疑。隨着碳費的開徵,這個議題也將浮現,可預見的拉扯難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