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宗海/大家都在熱議ECFA 但最該關心的應是什麼?
▲今年是ECFA簽署10週年,未來是否繼續執行,引發各界關注。(圖/翻攝自經濟部官網)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是在海基海協兩會在第五次江陳(江丙坤與陳雲林)會談時,也就是2010年6月29日在重慶就簽訂了第一次協議。
當時除了「早收清單」已經納入協議之外,其他後續的「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投資保障」以及「爭端解決協議」等多項議題的協商,也就自此開始準備展開。
ECFA初期是採取合作架構方式,協議主文則共分五章,分別爲:總則、貿易與投資、經濟合作、早期收穫與其他。
這份協議雖只是架構協議,但仍有實質的部分,就是先確定「早收清單」,所謂「早收清單」就是讓雙方先預嘗一下降稅、開放的好處,等來日服貿、貨貿協議等完成協商後即可全享。
▲ECFA有先確認「早收清單」,讓兩岸先預嘗降稅、開放的好處。(圖/翻攝中國日報)
民進黨在立法院對此協議的報備一直進行杯葛,等到2013年ECFA中的服貿協議已完成協商時,2014年3月18日在臺灣爆發了「太陽花抗議運動」,遂使得ECFA後續服務貿易的簽署在兩岸兩會之間未能再協商生效,加上貨物貿易協議商談又被迫中斷,最後遂使得ECFA形成了一個不完整的法案內容報備在立法院。
雖然馬英九時代的官方,也曾宣稱過ECFA將「僅先定架構及目標」、「像一本書的目錄」,至於「具體內容日後再協商」。但也是因爲臺灣的政治因素導致「一拖至今」,讓ECFA遂變成是有形式、但缺實質的一項協議文本。
臺方尚未接獲ECFA終止通知
不過就理論上來說,臺灣社會並不太多論及「ECFA版本」何時能達到完整的程度,但他們比較關心的話題,卻反而是聚焦在ECFA到今年九月是否會自動失效?
較早對今年9月12日ECFA將期滿的論述,是大陸國臺辦發言人馬曉光在今年1月15日在記者會上回應,他說ECFA得來不易,相信兩岸同胞都不希望看到這一重要成果得而復失。
接着,大陸海協會會長張志軍到了5月26日,在迴應香港中評社提出的問題時再稱:ECFA得來不易,相信兩岸都不希望重要成果「得而復失」。
至於臺灣方面,對ECFA是否會期滿中止較早關心的政界人士,是馬英時代的陸委會副主委張顯耀,他也在接受採訪時表示:外界說法稱ECFA是否會期滿中止大陸要提前六個月通知臺灣是錯誤的,因ECFA本身第16條就是終止條款。但ECFA只是框架條約,裡面還包括服貿協議、貨貿協議與爭端解決機制還沒談完及簽署,因此說起來ECFA整個協議兩岸都還沒簽成。所以十年一到,北京不用宣佈協議就自動失效,主要原因就是兩岸沒有完整的簽署。
不過針對此種說法,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於2020年9月3日有再次表示:有關ECFA十年期限將屆且自動失效的傳聞並非事實,而且截至目前爲止,臺方也沒有接獲陸方終止協議的通知。
▲ 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9月3日表示,臺灣還沒有接獲陸方終止ECFA協議的通知。(圖/記者曾俊豪攝)
事實上,在ECFA協議中,確實沒有明定十年終止條款的規定,而且綜觀大陸官方的說法,也只是不希望臺灣把重要成果「得而復失」而已;而且根據ECFA第16條規定:「一方終止協議,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雙方應在終止通知發出之日起,30日內開始協商,如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則本協議自通知方發出終止通知之日起180日終止架構」。
其實,一旦ECFA終止,我們都應分出些關注在臺灣可能遭受的經濟衝擊。或者說,不要全從臺灣的角度只看自己,也要用開闊的心胸去關懷在大陸爲數不少的臺商。
作者整理了與ECFA早收清單有關的一些外銷大陸的產品,是有人提到一旦終止ECFA,即使大陸方面最不想爲難臺灣人民、臺灣企業,但受傷最重的將是臺灣的中小企業、農漁民。
檢視ECFA早收清單,農(漁)產品是大陸對臺灣讓利最大的部分,臺灣既未開放大陸任何一項農產品進口或降低關稅,相對的,臺灣最具有競爭力的18項農漁產品卻享有零關稅。
影響所及,大陸自2013年起即超越日本,成爲臺灣農漁產品最大的外銷市場,直到今天。政大經濟系教授林祖嘉也在今年7月4日被問到ECFA的問題時,承認早收清單對臺灣農產品出口到中國大陸會有很大影響。
另外,中時記者宋秉忠也有篇分析報導,2010年時,由於9成石化產品未納入ECFA早收清單,臺塑集團總裁王文淵曾表示「很傷心」;但現在他更擔心,中美貿易戰和新冠肺炎的負面因素之外,加上RCEP今年底即將簽署,將長期不利於臺灣石化產業競爭力。
工總秘書長蔡練生也甚至指出,若ECFA中止,石化、機械等產業外銷大陸的關稅優惠自然取消,對這些產業出口大不利。
當然疫情也重創了工具機業,僅工具機出口,半年已減3成。若ECFA不續約,將更雪上加霜,恐進一步衝擊臺灣機械業者。
▲ 金融人士指出,很少人關心ECFA對大陸臺商的影響。(圖/記者蔡紹堅攝)
ECFA衝擊:臺灣企業 vs 大陸臺商
至於有篇是由富拉凱投資銀行協理劉泰麟,在2010年7月21日撰寫的文章,題目是「投行看法律/ECFA衝擊 臺商利弊互見」,在十年之後即2020年6月1日重新修訂內容,是有提到:「很少人關心ECFA對大陸臺商的影響,輿論一般都只從臺灣企業的角度單向看待ECFA,忘了在大陸還有七萬多家臺商在面對ECFA時,不但不能適用臺灣角度對ECFA的分析,反而必須與大陸民營或國營企業站在相同地位解讀ECFA」,這聽起有點詭異,但卻是事實。
劉泰麟解釋,因爲大陸臺資企業在法律上屬於中國法人,這就像大陸臺資企業回臺投資也屬於陸資來臺,也是被臺灣法律定義爲「陸資」一樣,特別對那些在臺灣已完全沒有投資、資產、設備甚至家庭都已搬到大陸的無根臺商來說,ECFA所帶來的利弊得失和臺灣企業判斷ECFA的結論,也許恰恰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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