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青論壇》外役監爭議 修法得大刀闊斧 (許智超)

易寶宏爽服外役監爆重大違規,矯正署「媒體揭露」才知,網全炸鍋了。(中時資料庫)

2014年臺北信義區知名夜店Spark發生殺警命案,當時員警薛貞國接獲大批民衆聚衆滋事,遂於勤外時間着便服前往關切卻遭圍毆致死,案發後臺北地檢署起訴高達70餘人,創下我國司法史上單一個案求刑記錄;然而事發至今卻傳出受刑人得以移轉外役監引爆民怨,基層員警更痛斥直言「學長白死了!」外界輿論譁然的背後,反映着臺灣外役監長期以來廣受詬病的制度爭議。

外役監製度緣起於1962年的《外役監條例》,定位作爲中間處遇的機關,立法目標在於採用相對自由、寬鬆和開放的環境,促使受刑人在出獄前逐步掌握自律基礎,同時有效銜接回歸社會後的工作就業能力。相比一般監獄來論,外役監的管理制度相對人性化,居住條件方面援引《外役監條例》第9條,設有受刑人「獨居」和「眷屬同住」條款,換言之典獄長得依法彈性處置,再如《外役監條例》第21條規定受刑人若成績優良,經許可得以在有限條件下返家探視,《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更清晰規範相關權利和義務。此外,根據《外役監條例》第14條分級方式,外役監受刑人的刑期縮短最高可達每月十六日,對照一般受刑人適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8-1》最高每月六日,整體而言縮刑制度的優惠對於外役監較佳。

外役監獄相對一般監獄的待遇較爲優厚,然而引發的後續爭議卻屢見不鮮,尤其本次殺警罪犯移轉外役監,引起外界探討外役監製度的結構性問題,包含備受爭議的特權疑慮,以及層出不窮的受刑人脫逃和犯罪問題;從特權疑慮的層面而論,前述所言外役監在居住條件、返家探視和縮短刑期被部分輿論批評實屬特權,至於脫逃犯罪問題更是長期受到各方批評,像是去年臺南發生外役監受刑人不但逾期未歸,甚至出手殺害兩名警員引起社會震撼,種種問題仍在於現行遴選機制的不足,此點監察院亦曾提案直指外役監審查條件鬆散。實際上,修法層面的條件放寬亦是造成當今問題叢生的根源,其中2014年與2020年兩次修法,不僅重刑犯的申請門檻降低,同時累犯更在附加但書下亦可獲得遴選資格,導致原先設計爲出獄準備的外役監,搖身一變化爲隱含性的「獎勵優惠」,直至臺南殺警案發生後輿論抨擊聲浪不斷,法務部提出相應的修正草案,外役監的遴選標準纔再次趨向相對較嚴的規劃。

綜觀當今修正草案,儘管大幅度修正積極與消極要件,然而外界關注基本申請門檻未排除貪污與重大經濟罪犯,同時政商名流歷來獲選外役監的消息亦不在少數,因此未來就算修法通過恐怕仍難以服衆。此外,外役監的遴選權責單位爲法務部矯正署,現行《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卻僅規定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簡而言之實際上篩選主導權爲主管機關掌握,外界則直指裁量權力過於集中;因此外役監製度的法制化修正途徑,或可從上述外部排除門檻和內控篩選機制的調整出發,雙管齊下來有效落實遴選基準,未來則能逐步完善外役監的配套措施。(作者爲復旦大學新聞學院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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