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出臺監管辦法,規範養老機構預收費行爲

近日,山東省民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聯合印發《山東省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辦法》,進一步明確養老機構預收費類型、條件、標準及監管措施、政策銜接適用等內容,規範養老機構預收費行爲。《辦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

《辦法》指出,養老機構預收費是指養老機構提前向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收取一定額度費用,並承諾在一定時間內,按照服務協議約定提供相應養老服務的行爲。養老機構預收的費用主要包括養老服務費、押金和會員費。

《辦法》要求,養老機構不得超過牀位供給能力承諾服務,交費的老年人總數不得超出其備案牀位總數,預收費用總額不得超出其固定資產淨額(已經設定擔保物權的資產價值不計入固定資產淨額)。鼓勵養老機構採用當月收取費用的方式,向老年人提供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向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出具預收費情況書面說明和風險提示函,說明預收費收取、使用等相關信息,告知可能存在的風險,並在服務協議中明確預收費的項目、標準、管理方式、權利義務、退費條件及方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事項,不得利用格式條款設定不合理的退費限制、排除或者限制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權利、加重老年人或其代理人責任、減輕或者免除養老機構責任。實施預收費的養老機構應當以本機構名義與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養老機構預收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具發票。

《辦法》明確養老機構預收養老服務費的週期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養老機構對單個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過該老年人月牀位費的12倍。對符合服務協議約定退費條件的預收費用,養老機構應當按照約定及時退費。

根據《辦法》,養老機構預收的押金、會員費採取商業銀行第三方專用存款賬戶存管和風險保證金等方式管理。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當地金融監管部門制定存管的具體要求、辦理程序、養老機構和存管銀行的權利義務等存管規則,綜合資信狀況、服務水平、風控能力、人力資源等因素確定所有承接業務的商業銀行名單,並向社會公佈。

養老機構專用存款賬戶資金由養老機構按規定用途使用,但須留存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爲風險保證金。專用存款賬戶餘額接近風險保證金最低比例時,存管銀行應當向養老機構進行預警。養老機構在註銷、清算或者終止服務前,應當先對存管賬戶上的資金進行處置清算,並辦理存管賬戶註銷手續。存管賬戶未清算註銷之前,不得辦理養老機構註銷登記手續。(楊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