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出臺能耗指標收儲使用管理辦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山東省能耗指標收儲使用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

《山東省能耗指標收儲使用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12月11日

山東省能耗指標收儲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爲推進能耗指標優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保障省級重大項目順利實施,依據《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促進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山東省行政區域內能耗指標的收儲、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能耗指標,是指用於保障項目實施所收儲的能源消費指標及煤炭指標,其中煤炭指標包括煤炭替代指標和煤炭消費指標。

能源消費指標,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兩高”項目落實能源消費替代所需的能源消費量。

煤炭替代指標,是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通過關停改造現有耗煤項目或發展可再生能源而減少的煤炭消費,作爲新建、改建、擴建耗煤項目替代源的煤炭消費量。

煤炭消費指標,是指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耗煤企業擴大生產或煤炭消費空間不足,需使用的煤炭消費量。

第四條能耗指標收儲使用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精準配置、效率優先原則。

第五條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全省能耗指標收儲、使用組織工作,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分工負責全省能耗指標收儲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能耗指標收儲

第六條收儲範圍

(一)根據全省產業佈局調整,“兩高”項目跨市域產能整合或向省外轉移產能時,轉出地騰出的能耗指標。

(二)各市通過淘汰落後產能、工藝技術改造等途徑,騰出的自願用於省級收儲的能耗指標。

(三)全省發展核電、海上風電、“外電入魯”增量部分形成的能耗指標。

(四)其他適用於省級收儲的能耗指標。

第七條收儲數量

(一)“兩高”項目跨市域產能整合或向省外轉移,轉出地產能騰出的能耗指標,屬於跨市域煤電項目產能整合的,依據省煤電行業轉型升級政策規定執行;涉及跨市域焦化項目產能整合的,騰出的煤炭替代指標70%省級收儲(2025年年底之前),騰出的能源消費指標50%省級收儲;其他“兩高”項目按照省市各50%的比例,實行分級收儲,省級收儲能耗指標優先支持轉入地項目建設。

(二)各市通過淘汰落後產能、工藝技術改造等途徑騰出的自願用於省級收儲的能耗指標,省級收儲數量由省、市雙方協商確定。

(三)全省“外電入魯”增量部分替代省內燃煤發電形成的煤炭指標,全部由省級收儲;對於全省統籌佈局建設的核電、海上風電項目,建成投用後形成的能源消費指標和替代省內燃煤發電形成的煤炭指標,按照省市各50%的比例,實行分級收儲。

國家和省政府政策有調整的,省級收儲能耗指標數量按照最新規定執行。

第八條收儲程序

(一)啓動收儲。省發展改革委牽頭,根據工作安排或各市政府主管部門申請,研究覈算全省能耗指標收儲來源及數量。

(二)評估論證。省發展改革委按程序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依規確定第三方評審機構,由第三方評審機構組織專家對擬收儲的能耗指標進行材料評審和現場覈查,提出符合政策規定的省級收儲項目清單,組織專家論證會,確定評審結果。

(三)審覈確定。省發展改革委依據第三方評審結果,研究制定收儲方案。其中,對於收儲相關市指標數量在100萬噸及以下的,由省發展改革委審覈確定並組織實施;對於收儲相關市指標數量在100萬噸以上的,由省發展改革委報請省政府批准同意後組織實施。

第三章 能耗指標使用

第九條使用範圍

使用省級收儲能耗指標的項目,能效標準應當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範圍包括:

(一)省級重點項目。

(二)納入各類省級及以上專項規劃或省委、省政府確定推進的關係全省生產力佈局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項目。

(三)其他項目。

第十條使用方式

對於符合使用範圍的項目,採取依申請有償使用方式使用省級收儲能耗指標。

第十一條使用價格

有償使用省級收儲能耗指標的項目,價格實行基準價格制,能源消費指標基準價格200元/噸標準煤,煤炭指標基準價格150元/噸。

第十二條使用程序

(一)申請。項目建設單位向所在市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初審符合條件的,由初審部門報省發展改革委。

(二)專家評審。省發展改革委按程序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依規確定第三方評審機構,由第三方評審機構組織專家對申請使用省級收儲能耗指標的項目進行材料評審和現場覈查,出具覈查報告,對項目是否符合依申請使用條件等內容形成評審意見。

(三)審覈確定。使用省級統籌能源消費指標100萬噸標準煤及以下或煤炭指標100萬噸及以下的,由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研究確定;使用能源消費指標100萬噸標準煤以上或煤炭指標100萬噸以上的,由省發展改革委研究提出初步意見,報省政府研究確定。

(四)指標下達。經審覈確定使用省級收儲能耗指標的項目,待項目建設單位繳納指標使用費後,由省發展改革委下達項目能耗指標使用計劃。

第十三條項目建設單位獲得的省級能源消費指標,不納入所在市能源消費總量控制考覈,但納入所在市能耗強度考覈。

第十四條項目建設單位獲得的省級煤炭替代指標對應的實際耗煤量,不納入所在市煤炭消費總量考覈。

第十五條項目建設單位獲得的煤炭消費指標數量,不得超過企業現有產能所對應的數量。

第十六條對於積極配合開展省級能耗指標收儲工作的市,優先支持其項目依申請使用省級收儲能耗指標。

第四章 收儲資金管理

第十七條項目建設單位繳納的指標使用費屬於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應按規定全額上繳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第十八條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年度能耗指標收儲和使用計劃,按規定編制年度能耗指標收儲資金收支項目預算安排建議,按程序報批後執行。

第十九條收儲資金專項用於能源消費指標和煤炭指標的收儲,支持能耗“雙控”、煤炭消費壓減、節能降碳和高耗能行業、新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等相關支出。

第二十條嚴格執行省級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加強收儲資金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使用能耗收儲指標的項目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發展改革委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收回下達的指標:

(一)向第三方評審機構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虛假資料的。

(二)項目建設單位獲得的煤炭替代指標未用於本項目,轉讓其他項目的。

(三)其他違法違規行爲。

第二十二條第三方評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發展改革委終止其評審委託,並依照委託合同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給被覈查單位或者其他第三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出具虛假覈查報告的。

(二)覈查報告存在重大錯誤的。

(三)未經同意擅自使用、公佈被覈查單位的商業秘密的。

(四)其他違法違規行爲。

第二十三條能耗指標收儲管理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單位依紀依法依規處理: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相關職責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其他違法違規行爲。

第二十四條在能耗指標收儲、使用和管理工作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1日起施行。

來源:山東省人民政府網站 編輯:鍾德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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