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案」準備程序今終結 馬英九審理庭須出庭

「三中案」一審判決前總統馬英九無罪,檢方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傳馬英九、前總經理汪海清出庭,因法官曾諭知馬在準備程序結束前,依法不必然要出庭,馬今天將委由律師吳柏宏出庭。本案准備程序歷時2年,今準備程序終結,進入審判庭後,馬英九須親自出庭。

馬英九「三中案」一審無罪,檢方上訴,前年5月13日高院行準備程序,馬重申「否認犯罪,檢察官上訴無理由,請駁回」。

臺北地檢署以證交法特別背信罪、證交法非常規交易罪及刑法背信罪起訴馬英九等3人。檢方認爲中視、中影、中廣交易案造成國民黨4.9億、18億、15億元損失,舊黨部大樓交易案造成5.9億元損失,中廣股權交易案還有28.4億元應收股款未實現,相關交易共讓國民黨損害72.9億元。

不過臺北地方法院認爲中投交易前有評估程序,並洽會計師就交易價格合理性表示意見,再經董事會追認,未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準則;另依律師意見認爲,若未在廣電法規定退出媒體期限前退出,恐有廢照可能,中投在當時僅有餘建新一個買主情況下,根據商業決策出售三中,未違反營業常規。

馬英九雖曾介入談判過程,但在會議中卻表示「現在要找出一個方法,雙方可以接受,基本上不違法,然後能夠走完…」,並多次與律師確認交易合法性。北院認爲馬英九沒有命令張哲琛、汪海清違法,檢察官所提證據無法證明張、汪有違反證交法等罪,馬英九黨主席身分更不是特別背信罪規範範圍,販售舊黨部大樓也沒造成損害,判決3人無罪。

北檢列舉9項上訴理由,包括北院採證法則自相矛盾、割裂起訴事實的架構、未提出商業判斷法則的適用要件及標準、對於交易案是否符合營業常規的標準回異於司法實務、混淆被告動機與主觀犯意、以形式外觀檢視交易案的合法性、在數交易案中的評價標準不一、判決無罪理由與卷內事證相違卻沒說明,以及逸脫起訴書、契約文件等書面證據及被告的辯解,自行創設概念,並逕行認定不用適用公司取處程序和內控規定。

前立委蔡正元被控利用中影股權交易機會,私吞阿波羅投資公司資產,用來支付房貸、裝潢、競選立委廣告託播費等,並故意漏登會計項目,一審認定他犯罪所得高達2.8億元,依業務侵佔判蔡3年6月徒刑、商業會計法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成爲三中案唯一有罪被告。

前總統馬英九。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