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度脅迫口交又搶錢 白嫖男重判14年4月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江姓男子利用性工作者即使吃虧也不敢報警心態,三度脅迫被害女子爲他「口交」,事後均不付錢,還搶走其中一名女子200元,法院審理時又誣指被害人欠錢、偷錢,臺灣高等法院依3項罪名重判他14年4月有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江姓男子有毒品前科,於民國99年5月間,騎機車新竹市某處搭訕性工作者,佯稱以1000元的代價與她性交易,後來卻不付錢,還恐嚇女子爲他口交得逞;幾天後,江男以相同手法再搭訕另名性工作者,強迫女子爲他口交得逞。同年8月間,江男再以相同手法強迫女子爲他口交後,還搶走女子的200元現金員警接獲報案後,9月間將他帶回派出所調查,並移送法辦

法院審理時,江男矢口否認對3名女子強制性交,辯稱女子欠他錢,又說女子偷他錢等,法官不採信江男說法,一審依3名被害女子對江男犯行指證歷歷,認定江男有強制性交等犯行。

法院審酌江男利用性工作者不敢報案的心態,加以強制性交得逞,還強取其中1名女子的財物,於審理時又誣指女子積欠他債務等,造成女子被再次傷害,依強制性交罪強盜強制性交罪等罪判他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高院合議庭改依強制性交罪、強盜強制性交罪及強制罪等3罪,判處江男應執行14年4月徒刑;強制罪部分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