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端木正的錯 錢跑去哪
民衆黨主席柯文哲因涉及總統選舉政治獻金申報不實而於日前舉行記者會,除承認確實有登錄不實外,亦強調有兩千多萬元被會計師端木正以時間不及、便宜行事之理由,擅自拆成九筆,申報到時樂、尼奧與木可等公司。如此指控若屬實,就非可以誤報、漏報爲了事。
爲有效防止政治人物濫用政治獻金,依據政治獻金法第廿條第一項,擬參選人應設收支帳簿,並由其本人或其指定之人,每日詳實記載,以備查考,並據以做成會計報告書。而根據同法第廿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參選人於投票日起三個月內,必須以會計報告書向監察院爲政治獻金之申報,至於此報告書,除必須由參選人親自簽名或蓋章外,若募得一千萬元以上,還必須交由會計師查覈簽證。若有違此等規範,依政治獻金法第卅條第一項規定,可處六萬到一二○萬元之罰鍰。
而會計報告書之所以要求會計師簽證,就是想借由第三方,來對政治獻金的收受與支用,進行專業且符合法令之審查,以避免政治獻金之浮報、亂報,甚至是虛報。也因此,會計師雖是由參選人所委任,卻應負起監督之責,致具有公益代表人之地位。故若有參選人將政治獻金之記帳與查覈,全交由同一會計師去處理,實嚴重混淆了監督與被監督者之角色,除會有道德風險外,亦讓人對會計師之專業與客觀性,產生嚴重質疑。
至於受委任之會計師,若迫於時間壓力,竟將無任何憑證之交易爲虛僞申報,就算未有政治獻金落入私人口袋之情事,卻也非屬誤報、錯報之層次,而是會落入刑法第二一五條,即法定刑爲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處罰範疇。此雖非屬重罪,但根據會計師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只要觸犯與業務行爲有關之犯罪,如僞造文書,遭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未受緩刑者,就得撤銷或廢止會計師證書。尤其若考量此等犯行,實已造成大衆失去對會計師這個行業之信賴,更得面臨最嚴厲的除名處分。
故就民衆黨指摘會計師之虛報,實屬相當嚴重之指控,影響所及,不僅是當事人雙方,還包括會計師職業之聲譽。所以在雙方必然各執一詞下,就賴檢察官的刑事偵查與監察院之行政調查,以能儘速釐清真相。
更該反思的是,如果此事件未爆發的話,則所謂錯報、短報、虛報的收支金額,到底會在哪,實更值玩味。這也代表政治獻金法,必須重新檢討與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