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真彈吉他好帥 女高生5天后告他性侵!「無罪」關鍵曝光

A女主動揪滾牀單,5天后卻報警提告性侵,法官判決林男無罪,關鍵理由曝光。(示意圖/Shutterstock)

高雄市一名林姓男子,2022年3月15日,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女高中生(A女),3月17日上午8時許,相約到林男的住處聊天、彈吉他,不料5天后,A女提告林男,指控他,未經同意就強吻,還將她壓倒在牀上,硬脫掉她的褲子,不只指侵還用性器官強制性交得逞。

法院審理,檢警偵辦時,林男坦承2人有發生性交行爲1次,但堅決否認是強制性交之犯行,林男辯稱,當天我與A女在住處房間,2人有聊天、彈吉他,A女表達對我的欣賞,還說我彈吉他很認真、很吸引她,A女也謝謝我聽她講內心話。之後A女就看着我、主動親我嘴巴,我們就開始發生性交行爲,我並沒有無違反A女的意願等語。

A女在警詢時指稱,當下我沒有去醫院驗傷,因爲我很錯愕,當時候我的想法是回學校後再說,所以林男載我回去學校。檢方偵查時,A女則說,性交行爲發生後,因爲我當時休學,要回去學校找學弟交接社團幹部,所以要求林男載我回學校。A女在法院審理時則說,性交行爲發生後,我記得我跟林男有去陽臺看風景,後來我請他把我載回學校找學弟。法官認,A女在性交行爲發生後,仍在林男住處停留、主動要求林男載她返回學校。

法官檢視於案發後2人對話紀錄,發現A女主動與林男聯繫,打電話或傳訊息給林男,內容提及:「嗨」、「在嗎」、「我心情不太好」、「明天可以帶我出去走走嗎」、「我跟他吵架又分開了」、「哈囉」、「還在嗎」、「最近有點不太好」、「下午那邊你有沒有空」、「我想出去走走」、「我今天去你家好不好」、「反正那天的相處還沒有人知道」。

法官審酌,一般人如突遭性侵害,所採取的反應會隨被害人之年齡、反應能力、所處環境等而異,但是A女在性交行爲發生後,人身自由並未受拘束,而當下未有任何立即報警、逃離或向外人求助之舉動,於事後更有主動與林男聯繫、像要前往林男住處見面,及邀約林男外出的舉止,實與常情有相違之處,A女指控林男對其強制性交,足以懷疑其真實性。

法官參酌,A女與男友在Instagram對話紀錄,A女在17日當天上午11時許,傳送「老公」、「我今天早上去,就練吉他」、「然後跟老師說一些社團的事情」、「啊現在在學校」;下午3時許再傳送,「老公」、「我睡午覺剛起牀」;同日晚間9時許傳送「(愛心圖案)」;18日晚間6時許傳送「北鼻我到家了」、「(愛心圖案)」、19日上午7時時許,傳送「北鼻早安」。

依據2人對話,顯見A女在案發當日離開林男住處後,並未提及與林男有發生性交行爲或遭受侵犯等,也未有任何遭受性侵害、情緒低落等表現或發出求救之訊息。

A女在法院審理時指稱:當時男友與友人(C男)說要約林男出來討公道、要他道歉,我就負責約,沒有想要報警,認爲這件事情可以壓下來就好。C男則是表示,我與A女及她男友在羣組內討論,決定要由A女出面,私下約林男出來,但實際上A女不去現場,由我和她男友出面,拿球棒找林男討錢。

A女不僅沒有報警,或尋求司法管道救濟之舉,反而與男友及C男討論要將林男約出來談判,並有藉暴力索財之意,A女在此之後才報警、提告,亦有可議。

法官日前依法判決,檢方所舉證據資料不足以證明林男犯行,無從說服法官形成林男有罪之心證,本案不能證明林男犯罪,自應爲無罪之諭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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