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要求社保工資個稅基數保持一致,該如何解決這種問題?

人社局要求社保、工資、個稅基數保持一致,但公司是銷售型公司,用人成本大大增加,該如何解決這種問題?其實人社局的這個要求和過去以及現在的政策並不矛盾,這裡的關鍵還是社保的繳費基數問題,只要把握好了社保的繳費基數,本人的工資和社保的繳費基數、稅前工資等基本上就是一致的。

按照社保法和相關社保制度的規定,社保的繳費基數是在職工工資總額的稅前支付,比如自己的工資是每月5000元,那麼這個5000元就是稅前工資,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每月個人的工資達到5000元以上的部分,就要開始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是徵稅的起點基數。

但是按照社保繳費規定,職工個人是按照本人的實際工資作爲繳費基數,這個本人的實際工資是指繳納個人所得稅之前的工資,比如每月工資5000元,只要這個每月5000元的工資是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的,那麼繳費基數就是5000元,但是在繳納了社保以後,自己的到手的實際工資在扣除了社保和醫保以後,大概每月要扣10.5%左右的社保醫保費用,每月要從工資中扣除525的社保費用,這樣自己的工資就只有4475元了,如果再扣除職業年金或是企業年金,扣除住房公積金等,自己到手的工資還不到4000元,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由於自己的實際收入不到5000元,所以也就不屬於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的範疇。

從上述這個例子可以看出,自己的工資總額、社保的繳費基數是一致的,但是在繳納了社保和住房公積金等以後,到手的工資和個稅起徵點是不一樣的,只有自己的工資比較高的,比如扣除了五險二金以後,自己的到手工資還符合繳納個稅的起徵點,才屬於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對象。三者起點是一樣的,都是最初的工資總額,所以這是符合當地人社部門的規定的,但在具體執行時,是按照先繳納五險二金,再扣除個稅,最後纔是到手的打卡工資。

對於銷售型的公司,員工的工資是按照基礎工資加提成工資的方式,所以在確定自己的工資、社保繳費基數、個稅起徵點等時,可以按照年度工資的月平均工資來作爲計算依據。比如社保的繳費基數一般是以職工本人的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資來作爲繳費基數。

由於銷售型的公司每月的工資有高有低,每月的工資差距比較大,所以按照人社部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以本人的實際工資作爲繳費基數,是指職工本人上年度工資的月平均工資,有條件的可採用上月的實際工資作爲繳費基數,新加入公司的員工,可以採用當月工資作爲繳費基數。

從個人所得稅來看,銷售型的公司由於員工每月的工資起伏比較大,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所得稅除了可以按月扣除以外,也還可以按照年度來進行清算,如果一年的稅前收入超超過了6萬元,6萬元以上的才能扣除個人所得稅,但是作爲在崗職工年度收入超過6萬元以上,首先還是扣除五險二金和專項附加扣除,實際也是交不了個人所得稅的,這個年收入6萬元,平均每月的收入也就是5000元,那麼這個5000元也就是下一個年度每月的社保繳費基數,同時也是結算是否要繳納的個稅的基本依據,這也是可以達到社保、工資、個稅起徵點一致的要求。

綜上所述,銷售型的公司其實和生產型的公司的區別就是人工的成本比較高,但是利潤率也會高於生產型的公司,所以公司利潤至少不會低於生產型的企業。不管是哪一類的企業都面臨人力資源成本的問題,但這些成本都是國家法律法規要求支出的用工成本,最佳的處理辦法就是依法履行企業的責任和義務,提升員工的積極性和向心力,企業的經營利潤不斷提升了,相對的人力資源成本比重就會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