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間 | 坐擁3家公司的富豪,把妻子當移民“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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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有的老移民對於跟男女朋友同居或結婚非常謹慎——有特別謹慎的,甚至自己有房子也不住,要去租個房子同居或者結婚。

我在一家中文報社工作時,曾有女讀者打來電話傾訴說:“我在西溫有棟房,但我租公寓男友住,從不讓男友進我的房子,雖然一年公寓租金幾萬刀,但我怕同居等於結婚,他一住進去就把我的房子變成了婚姻房子(相當於中國法律的婚姻共同財產),到時候分手就要分走我的房子。”

我當時還十分納悶:這樣就能把一方買的房子變成了共同財產?

後來一瞭解,才曉得這些老移民之所以如此謹慎,是因爲被2011年溫哥華一個案子嚇住了:一箇中國男人,曾讓有身份的女方爲他申請移民。等女方自己買了房子,他移民也成功了,拿着楓葉卡就神秘地消失了——消失也就算了,之後男人竟然還起訴要分走80%的房產!

官司一打就是幾年,曾把溫哥華的有房階級搞得草木皆兵。

1

晶晶出生在中國一個西部省會城市,父親是政府高級公務員,家境很好,上面還有個姐姐。她念書不錯,在大學錄取率還很低的80年代末,考上了上海的一所名牌大學。

1993年,大學畢業的晶晶留在了上海,在紡織品進出口行業謀了一份工作。2001年,一家英國跨國能源公司聘請她當中國區的行政助理。那時能進外企都是精英,就算是內卷,那晶晶也是捲進了白菜心。兩年後,她升職成爲這家公司的市場營銷總監,上司對她滿意到無話可說,給她直打雞血:“好好幹,公司送你去讀個MBA。”

然而事業的順遂卻沒有帶來家庭的幸福。2002年,晶晶的第一次婚姻失敗了。她爭到了7歲女兒的監護權,還爲自己和女兒申請了加拿大的移民。當年移民相對容易,像晶晶這樣的學歷和工作條件,加拿大政府都不見得要求她提供雅思成績,移民申請自然很快獲批。

大概作爲事業女性和單親媽媽,晶晶對日常生活的照料確實不如干工作那樣在行。2003年4月,晶晶帶着女兒登陸加拿大。只待了1個月,母女倆就打道回府。關於爲什麼要“迴流”,她後來在法庭上說:“我沒有能力自己帶着孩子在加拿大生活,還要指望父母幫我帶孩子。”

晶晶回到上海,繼續在那家英國公司工作。她把女兒送回老家,讓父母幫她帶。也就在這一年,她在上海的市中心買下了一個小公寓。據這個時期做房產中介的老上海回憶:這種一室的公寓,當年在上海也就20萬人民幣左右。晶晶是幸運的,她的事業上踩到了點上,房子也買在了漲價的開端。

按照老一輩的觀點,晶晶似乎只要再找到個丈夫,人生就是完美了。而就在2003年平安夜,她認識了一個同樣是離婚帶娃的“優質單身男”。

男人姓張,比晶晶大6歲,老家在安徽農村,父母都是農民,家境和晶晶不能比。但他自己靠讀書改變了命運,鯉魚躍龍門,考上了安徽省會的一所大學。1990年大學畢業,1993年他便下海成立了自己的公司,在自己那些通過“包分配”的同學們怕都還沒摸清楚單位的人際關係時,已經抓住時代的機遇,把自己變成了“張總”。

張總的第一家公司是做電訊生意的,接着又涉足軟件業領域,接着又搞了一家建築公司;在認識晶晶前,正籌備着成立一家擔保公司——當時,小企業向銀行貸款非常難,所以一批擔保公司應運而生,這個行業利潤豐厚,但是對公司自身資本要求非常高。

認識晶晶時,張總也是剛離婚不久,自己帶着6歲的兒子生活。據他說,他還要賣一部分公司股票,好給前妻一筆撫養費。當他聽到晶晶和女兒都拿着加拿大的楓葉卡時,頓時眼睛一亮:“我帶兒子也申請過加拿大移民,但是失敗了,你竟然已經申請成功了!”

兩人關係迅速升溫,交往一年多後,於2005年底在上海領了結婚證。2006年春節,晶晶帶着新任丈夫回老家過年,飯桌上就像開了個融資會。張總有蘇秦張儀之才,幾頓飯吃下來,晶晶的家人紛紛認同:“小貸行業有着光明的前景,資質相當珍貴,只是資本要求也很高。”

晶晶的姐夫,一位在北方做煤礦生意的富裕商人,率先大手一揮,認購了妹夫公司的一筆股本。在他的帶動下,晶晶家這邊幾天就湊出3700萬,投資給張總的擔保公司。家人們都說,股份都寫在晶晶的名下就行。就這樣,晶晶成爲了擔保公司的大股東,張總自己纔出資2700萬,是二股東。

但接下來的日子,張總並沒有搬到上海來跟晶晶一起住,而是繼續在安徽經營着自己的幾家公司。兩個商業精英當上了週末夫妻。平時或者是張總到上海來出差時在妻子的公寓裡住上幾天,或者是晶晶週末到合肥和丈夫、繼子過一個週末——既然人沒住在一起,那家用也自然沒有合在一起,不過公司都成夫妻店了,又何必計較家用的仨瓜倆棗呢?

即便事業春風得意,張總對移民仍是初衷不改,他鼓勵晶晶說:“孩子還是要在加拿大長大,你帶着女兒去加拿大吧,去了好申請我和兒子。”

當時晶晶的楓葉卡再不登陸就要過期,但國內這麼好的工作到了加拿大哪裡找去?當時正準備在上海讀MBA的晶晶,有些捨不得走——而且,她一個人去了那邊,怎麼能又帶孩子又工作?

可張總像是加拿大移民部派來的說客,他對加拿大的城市及移民政策進行了深入的研究,逮住晶晶就開“移民宣講會”:

“你帶着女兒去溫哥華——上海和溫哥華這麼近,10個小時飛機就過去了。你去了溫哥華,馬上申請我和兒子。‘團聚’移民是必批的,移民官哪裡敢拆散家庭?我在國內好好做生意,支持你們,等到我和兒子的移民申請下來,這不就團聚了嗎!只需要1年,我們就團聚在溫哥華了!”

2

晶晶終於鼓起了勇氣,去公司辭職。面對上級的挽留,甚至是公司替她支付MBA學費的條件,晶晶並不動搖,心裡想的是:爲了家庭,自己要做一點犧牲。

2006年6月,再婚才8個月的晶晶帶着女兒“遠征”溫哥華。與3年前一個人帶娃登陸的她不同,如今有了家的她像是穿上了鎧甲,一往無前。

而張總就像一個老練的水手——船要靠岸,得把錨先扔出去,晶晶母女就是錨,負着家庭移民的使命。他對晶晶說的“我會支持你的”諾言,只是精神支持,一說到要在溫哥華買房子,他就說:“擔保公司頭寸緊得來,只有找爹爹姆媽再湊湊了!”再說到生活費,也是:“我知道你能幹,哎,辛苦你了。”

晶晶在外企的多年經驗幫了忙,她順利找到了一份市場調查員的工作,接着找自己父母出資,買下溫哥華的一棟獨立屋。2007年1月,晶晶拿自己的積蓄和家人支援的錢付了32萬加元的首付,又申請了55萬的貸款。她挑房子的眼光一流:這房子2011年漲到109萬加元,2016年漲到161萬加元,到了2017年變成了223萬加元——如果房價沒有這麼能漲,可能若干年後張總還沒有這麼大的勁頭來打官司。

落腳的地方搞定,晶晶立刻着手申請丈夫和繼子移民。可不知是不是張總和加拿大移民部八字犯衝,他們的第一次的移民申請被駁回了,上訴之後,再被駁回;第二次的移民申請,又被駁回了。

這期間晶晶換了幾份工作,也換了幾次行業。新移民就像失去了網的蜘蛛,資源與機會,摸不着邊,只能放低身段,不斷地變更着方向,祈禱再結起自己的網。最後,晶晶去重新唸了一個會計文憑,找到了一個可以溫飽的工作。後來法官點評說:“晶晶沒有能夠成爲會計師,她只是從事着會計工作。”行內人告訴我,加拿大如果能考下CPA(美國註冊會計師),起薪大概8萬加元/年,而晶晶這樣的情況,穩定的稅前收入也就是四五萬一年。

大概是因爲妻子在溫哥華的生活日漸吃力,張總決定要給她輸送一些彈藥,2008年1月,他開始給晶晶轉錢。

又這樣過去了兩年,加拿大移民部終於被這對夫妻的誠心打動了。2010年初,張總和兒子的移民申請批下來了。2010年中國農曆春節,張總帶着兒子登陸加拿大,“舉家團聚”。可小張拉長着臉——他並不認同老爸的移民夢,根本不願意出國。張總後來在法庭上承認,他當時“連誆帶騙”,給兒子保證“到加拿大玩玩就回國”,纔算把兒子哄到了溫哥華。

春節過後,日理萬機的張總回國繼續做生意,把兒子小張留在溫哥華,讓晶晶照顧。晶晶此時已經被生活磨成了一個女漢子,她照顧着兩個孩子的一日三餐,還要去打工承擔家用。

但是作爲新移民想融入本地的環境和文化,大人、小孩都是一樣的難。說“小孩子一下子就能適應的”,都是看人挑擔不吃力的。曾有老移民說,她剛登陸時每天去幼兒園偷看女兒,看到女兒走路都溜着牆根兒,形影相弔,沒有一個小朋友和她玩,半年後情況才漸漸有了改變。

13歲的小張就無法融入這陌生的環境,他鬱悶地離家出走了。晶晶報警後,警察在深夜把孩子護送回家。接下來,他三天兩頭的逃學,晶晶作爲監護人,每次接到學校的“absent notification(缺課通知)”都焦頭爛額。張總有時忙裡偷閒來溫哥華看望慰問一下,也起不到教育疏導的作用。

盼啊盼啊,小張終於煎熬到了這年的夏天,迫不及待地飛回中國過暑假,就像鳥兒飛出了牢籠。從此,晶晶再也沒有見到過這個繼子。

張總似乎對晶晶十分失望。在他看來,督促孩子學習,這不是妻子應盡的本分嗎?怎麼能把孩子都搞得厭學了呢?

2010年9月,學校開學了,張總飛來溫哥華看晶晶,兒子卻沒有一同回來。當時晶晶還有些納悶:“這孩子的學業怎麼辦呢?難道這就回中國了嗎?”

9月28日,晶晶下班回家,發現自己的家裡已經人去樓空——丈夫人也不見了,他的個人物品也都不見了!

她驚慌失措地報了警,說丈夫失蹤了。但警察卻有些狐疑——溫哥華有過華裔老人走失,全城華人都能在社交網絡上刷屏,要是有孩子丟了,那加拿大的手機也能瘋了一樣的發Amber警報,吵得每個人坐立不安——光天化日之下,在這裡還能失蹤一個成年人?

“他曾經表示過要離婚,要分居嗎?”警察問。

“沒有啊!我們都沒有吵架啊!一點矛盾也沒有啊!”晶晶辯解道。

警察欲言又止,讓晶晶的心一點點沉下去。

幾天後,晶晶終於明白了:她的丈夫不會再回來,自己對他來說只是個工具人,如今“移民”的目的已經實現,那也就可以拋棄掉了——幾年後她在法庭上才知道,當時小張其實已經回到了溫哥華,只是住在別處。

3

婚變的女人通常以爲人生已到谷底,卻不知道谷底還有地下室。

2011年初,拿着當年出資3700萬人民幣的驗資報告,晶晶在中國委託了律師,去查張總的擔保公司的財務情況。

得到的結果,卻是一道晴天霹靂——律師給晶晶報告:“工商局的檔案顯示,你在某次股東會議上同意了把股份無償轉給了一個第三方機構,這個機構叫XX軟件中心,這份股東會議紀要上還有你的簽字。”

“我沒有同意!簽字是假的!”晶晶當時就急了。

“張X名下的2700萬股份,也轉讓給了這家機構——也是無償的。這是2010年9月5日的事。”

2010年9月5日,就是張總到溫哥華見晶晶最後一面之前的時間。那時,他已經代表自己、也代表妻子簽了字,把兩個人名下的股權全部無償轉讓給了那個軟件中心。如今,軟件中心成爲了擔保公司最大的股東,也順便停了公司的貸款業務。

晶晶的心臟差點停跳:丈夫不見了,家人投資的錢也沒了!

沒想到,這年4月,一張穩、準、狠的訴狀被送到晶晶手中——張總在卑詩省高等法院起訴離婚。還不單是解除婚姻關係,張總還跟法院主張:“溫哥華的房子是我們的‘婚姻房子’。我和我的兒子也曾經居住。因爲晶晶虐待我的兒子,攻擊我,所以我不得不離開了家。現在我沒有財產,而她有足夠的財產,爲了我的財務安全,我申請:要晶晶名下那套上海公寓的50%,分溫哥華房子的80%。”

張總還把晶晶名下的溫哥華房子給“凍結”住了,沒有打完官司之前,這房子再也不能交易。

晶晶對丈夫指控的“虐待兒子,攻擊我”都沒有提出反駁——她被這個“80%”嚇呆了。

加拿大每個省的婚姻法不同,一個省就是一個法域。溫哥華所在的卑詩省的婚姻法裡,“婚姻房子(family residence,正規翻譯爲家庭寓所)”是對夫妻兩人住的房子下了個“大包圍”——簡單來說,如果夫妻兩個婚後住在這套房子裡面,實際佔有着這套房子,不管這房子是在誰的名下,就算房子在一方的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也可以提出分割。

另外,即使是個人財產(exclusive assets)在婚姻期間的增值部分,也都視爲夫妻共同財產。張總主張對晶晶上海的房子進行財產分割,按照加拿大卑詩省的法律,也是於法有據的。

曾有老年華人跑到加拿大爲子女買房子,他們不肯申請按揭,也不肯等到子女結婚後過戶,堅持全款在孩子婚前一次性付完房款,然後把房子寫在自己的名下,希望幫子女防着點兒媳或女婿,把房子做成鐵板釘釘的婚前財產。結果後來子女離婚時,對方提出“婚後財產增值部分對半分”,他們才發現用中國的法律觀念根本防不了加拿大的離婚財產分割。

晶晶和張總當初在中國結婚,根本沒有籤婚前財產合同的意識,也來不及“防着點”了——如果她知道要提防,那3700萬人民幣的股權也不會莫名其妙無償被“轉讓”了。法治社會最可怕的事情,就是你的仇人精通法律。晶晶的案子,看上去毫無勝算。

晶晶是會計,年收入5萬加元左右,這點錢還不夠在律師事務所交幾次retainer費(預付律師費)。會計時薪才20加元,而律師時薪是200加元起的,在溫哥華打離婚訴訟,花上四五萬只是個基本開銷,若是碰到難纏的冤家,最後律師費花上幾十萬也不是沒有過。

晶晶陷入了兩難:應訴,沒有錢;不應訴,有可能就沒有了家。想來想去,她決定反訴:“張X在中國擅自處理3700萬人民幣股權,他得賠償!”

在反訴中,她沒有提出要配偶贍養費,也沒有提出要分張總的財產,也許是不敢指望能拿回那麼多——能保住自己的房子就已經很完美了。後來法庭披露,晶晶在諮詢階段(initial consultation)就花了4000加元。在溫哥華,多數打官司的當事人,都是諮詢一兩個律師就趕緊簽約了,因爲每個律師都要收諮詢費,多走幾家律所就得多花錢。可晶晶大概走遍全溫哥華二三十個律師事務所才終於找到願意接她案子的律師,可見張總的贏面有多大。

晶晶從此開始了太平洋兩岸飛來飛去打官司的日子。

在中國的官司開局不錯。2013年,晶晶先狀告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僞造的股東決議,錯誤地進行了股權轉移登記”,“我申請撤銷這一行政行爲”。

把那份股東會議紀要文件上晶晶的簽字和工商局檔案裡的簽字一對比,很明顯根本不是一個人的筆跡——本來就是張總當時用晶晶的上海身份證代表她籤的字。雖然軟件中心的代表和擔保公司的代表在法庭上信誓旦旦:“就是這位女士籤的字,股權轉讓真實有效,該得到支持。”但在2013年11月,人民法院下了判決:“撤銷當年的股權轉讓,恢復原告對擔保公司的股權。”

擔保公司的留守人員,是張總的親戚們,對這判決異常順服地接受了。2014年初,他們不但堅決執行大股東“復權”,隨後又向工商檔案裡塞進了一張股東會決議:“任命X晶晶爲法定代表人兼董事會主席。”這份決議,這個會議,榮升“董事會主席”和“法定代表人”的晶晶聽也沒聽說過,直到2014年晶晶的律師再查工商檔案時才發現——她簡直不知道到哪裡去起訴、去告誰,難道自己告自己?

晶晶的關注點是:怎麼才能追回當初家人投資的3700萬呢?錢都被搬到哪裡去了呢?

找軟件中心嗎?張總當法定代表人的軟件中心看上去很有錢的樣子,雖然是“非營利機構”,但名下還有一棟樓。

但律師一查,說估計這個官司也只能是“贏了官司輸了錢”:這個軟件中心已經官司纏身,有一家公司申請“訴訟保全”了整棟樓,而張總也正在反訴這家公司,兩家正翻翻滾滾鬥得你死我活,官司打完了,可能渣渣都不會剩。

有一天,晶晶去了擔保公司,想要再翻賬本,覈對存摺。可張總留守的親戚給“董事長”吃了個閉門羹,無論她怎麼吵,公司大門就是關得鐵緊。最後,晶晶報警,在警察的陪同下進了公司——她要求財務交出公司的存摺,然後發現公司剩下的一點錢,都存在張總個人名下的一張存摺裡。

律師給公司發函,要求披露財產狀態。這些信如石沉大海,沒有得到任何的回覆。晶晶只好在2016年再次起訴,要求工商局把自己的“董事長”職務移除,這個訴訟被駁回了:因爲已經過了6個月的訴訟時效。

4

加拿大這邊的官司,法官先要求晶晶和張總雙方提交財務狀況報告。

在卑詩省打離婚官司,男女雙方得各自交上來一個財務披露表格(一般稱爲Form 8)。這份表格厚厚一大疊,當事人需要發誓,真誠披露這段婚姻中所有財產和債務——這是法庭審判的基礎。

打開張總2016年5月的Form 8,窮而有理,說得自己簡直有資格打土豪分田地了。他說:這個家,上海的房子,溫哥華的房子,所有的財產都在晶晶名下,自己唯一的資產就是他開的這部車,還有存在銀行裡的3000加元。不止如此,他名下還有債務——在中國,他欠下自己的公司足足110萬加元。

打開晶晶的Form 8,打工人還真沒有資格比窮:她一直在工作,當年買房的銀行按揭被她還得還剩30幾萬加元,當年借父母的買房錢,她還欠着9.9萬加元。如今她名下的兩處房產,上海的公寓和溫哥華的房子,幾乎都是淨資產——訴訟越拖,溫哥華房子越漲,2016年這房子評估價值已經到了161萬加元。

當年申請“團聚”移民,幸好晶晶還留下了副本。法官拿着張總的Form 8,再翻開當年張總的“移民申請文件”,發現當時張總聲稱自己在中國擁有3家公司,有自己的房子——一個資產豐厚的企業家,爲什麼移民成功後就變得比無家可歸的流浪漢還窮了呢?

晶晶控訴說:“他在國內擅自轉移公司價值3700萬人民幣的股權,這股權是家庭財產,他應當賠償我損失的股權。”

張總反駁:“這3700萬人民幣的股權,只是當年我爲了平衡公司關係送給她的乾股,她並沒有實際的出錢。”

晶晶被這話氣到要吐血:“會計師事務所的出資報告在這裡,當時會計師驗資了,我實實在在出了這3700萬!”

“驗資報告是假的!”

“還有工商局註冊文件中我的股權!”

“註冊文件是假的!”

晶晶拍出中國法院的判決書:“2013年中國法院撤銷工商局轉讓股權的登記,把股權轉回我的名下,判決書總是真的吧?!”

然而,這句看似無可辯駁的話,卻正好掉進了丈夫設計的坑裡。張總反手就是一個“管轄權異議”——晶晶既然已經在中國提出起訴,這事就屬於中國的法院的管轄,而且中國法院已經做出了判決,一事不兩判,加拿大的法院無權管轄。如果加拿大的法院非要審這個3700萬人民幣的案子,那他就要告法院濫用程序。

何況,這案子審了也沒法執行——張總友好地提醒法庭:他在加拿大沒有任何可以執行的財產。

旁聽羣衆都胸悶了。在加拿大離婚,司法系統只怕一種人:真窮人。現在張總不但是“真窮人”,還體貼地爲法庭把判決後的“執行”都考慮到了。

法官見狀,先下了一個法庭令:“鑑於女方經濟緊張,男方必須預付10.5萬加元,其中3萬加元由法庭保管,7.5萬加元預付給女方。”這是卑詩省平衡婚姻雙方在訴訟中“實力不均”的辦法,凡是夫妻有一方牢牢扣着現金流,讓另一方官司都打不起的,法庭可以先讓管錢的一方拿錢出來預付給對方,等分完財產再結算。

儘管張總自己說窮得只剩下一輛車,還在2016年因爲欠款糾紛被中國法院禁止出境了幾個月,但爲了把這個分房子的官司打下去,他不但頑強地來到了加拿大,還爽快地給法庭交了這筆錢。很顯然,他自認爲贏面很大——加拿大講“判例”,法官判案子時,總要參考過去的案例,當時溫哥華的離婚案,通常是公平分割,也就是五五分,就算是夫妻一方有出軌的情況,都不會影響這雷打不動的比例——在加拿大法官眼中,出軌是過錯,但不是影響財產分配的過錯。只有在很特殊的情況下,法官纔對某一方有傾斜——例如,曾有西人離婚,法官判了個75:25分割財產,因爲男方分居後,就去夫妻共同賬戶中取了一大筆錢吃喝玩樂,買新車,吸毒,high得不得了,把家庭財產揮霍掉一大筆。法官知道後,發飆把75%的財產都判給了女方,成了突破性的判例。張總起訴要房子的80%,喊的是價,還的是錢,就算是按照加拿大離婚案例裡最懸殊的比例來分割,他也是不吃虧的。

法官審理那棟溫哥華的房子是否算家庭財產時,晶晶出示了當初的買房資料,首付和定金,確實張總沒有出一分錢,每一筆轉賬,是晶晶自己的積蓄,或者從父母家人處匯過來的。

然而,張總吃透了加拿大的婚姻法精神,他往法庭上拍了一疊匯款單:他這些年給晶晶轉的每一筆錢,都留下了翔實的證據,一共19.3萬加元。他一口咬定:房子是婚後買的,錢是自己出的(至少出了一部分),自己和兒子也住過這個房子,所以房子是鐵板釘釘婚後住所,是“婚姻房子”。

他還“寬宏大量”地撤回了對晶晶上海的公寓訴訟請求,也不再要求對溫哥華房子分80%,表示只分50%就可以了——此時已經是2017年,溫哥華的房子已經漲到223萬加元。

法官把張總那19.3萬加元的匯款單反覆掂量,問:“晶晶的房子是2007年年初買的,你是2008年1月第一次向她匯款。從2005年結婚到2008年底這段時間,你並沒有給她任何財務支持,你怎麼能用2008年寄的錢,證明支持買下了2007年的房子?”

“晶晶買房子,是爲了我和我兒子登陸以後來住的,我和兒子也住過了。不管我什麼時候轉錢,我給了房子按揭,給了晶晶生活費,這些都是我對家庭財產的貢獻。”

晶晶的血管感覺都要爆炸了,氣得結結巴巴:“把房子拿給你和兒子住,房子就變成你的了?”

法官問晶晶:“張總彙款的用途是?”

晶晶也翻出家庭賬本——還好,會計有記賬的習慣。張總轉過來的錢,她買了輛二手的沃爾沃,1.2萬加元;買了架鋼琴,5千加元;張總自己的移民申請,花了2.9萬加元;還有晶晶到紐約去念了一年會計課程,學費和生活費花了7萬加元——剩下幾萬塊錢,確實是用作生活費了,也確實用這錢交過按揭。

在加拿大離婚分財產,法官通常會認爲,“婚姻就是雙方共同的投入和努力,法官不能對配偶各自供款的細節進行細緻的區分”。例如,丈夫打工賺錢,妻子在家帶孩子,妻子並不會因爲沒有實打實的給房子供款少分一點財產——直接貢獻間接貢獻一樣是貢獻。

張總得意洋洋,法官沉默了。

5

法官兩次延期審理,將這個案子的審判週期拖到長得無可再長。她一直催促晶晶回中國補充證據:“你名下的3700萬人民幣的股權現在價值多少?能不能提供評估?到底你的損失是多少?”

晶晶雖然是那家擔保公司的董事長,“法定代表”着這個公司,但她連公司的門都進不去,發律師函也無人理睬。

2018年,卑詩省高等法院下了判決,法官突破了之前最高75:25的判例,直接給張總一個淨身出戶:

“我認爲,溫哥華的房子並非家庭財產。張先生主張的他和兒子住進去讓房子變成婚姻財產的說法,對接納對方和子女入住的人太不公平。按這個理論,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自己的房產變成了婚姻財產,而不撫養子女的一方,卻可以保留全部的房產。”

也許因爲這突破的尺度太大,法官又補充道:“退一萬步說,即使我錯了,溫哥華的房子就是家庭財產,這婚姻財產也該全部分配給晶晶。”

“儘管這是一個長達5年的婚姻,但他們沒有共同的婚姻生活與財務目標,溫哥華物業的首付款通過晶晶的家人支持,張先生幾乎沒有進行任何財務貢獻。我謹記法律的原則,對資產的分配不應比較夫妻雙方的實質性財務貢獻。婚姻,是雙方對共同生活的不懈投入。但,張先生沒有對家庭做出過任何重大的直接或者間接貢獻。他的所有付出,都不是婚姻的特徵。他把婚姻當成移民的工具,這婚姻在他獲得移民身份後迅速結束。”

“張耗費了庭審大量時間,提供大量虛假的、出爾反爾的證據,來證明自己財務的窘迫性,以及對溫哥華物業分配的正當性。我無法判斷張到底在中國隱匿了多少資產,但可以推定他的資產比披露的多得多,我相信他有着鉅額的、隱匿的財務來源。晶晶的報稅的年收入是5萬元,她已經46歲,我相信她遠遠比張先生更需要財務安全。她曾經爲了家庭放棄上海的工作和生活,她曾經犧牲自己職業機會,以達成張先生的移民目標,她應當得到補償。我判令:張先生補償晶晶10.5萬刀,這是對他行爲的譴責。”

法官不無遺憾地寫道:“晶晶不能說服我,證明那3700萬人民幣的股權已經損失。她也無法說服我,爲什麼她無法回中國去獲取證據。晶晶放棄了對中國財產的舉證,所以我無法判令補償。”

晶晶有苦說不出的是,2019年,她當法定代表人的擔保公司欠債不還,被中國法院下了一張“限高令”。她在中國境內被禁止坐飛機、軟臥和到高端場所消費。如果要回中國去繼續打官司追討家人的3700萬人民幣投資,她怕是飛不回溫哥華了。

靴子終於落地了,溫哥華的華人媒體撲上去採訪加翻譯,這條新聞像是長翅膀一樣從加東飛到加西,一兩天之內華人社羣家喻戶曉。西人媒體中規中矩地報道“移民意向的婚姻被法官譴責”,中文媒體們卻拿“騙婚男或被遣返!”當標題,恨不得加油添醋,說張總已經被遣返。媒體們還老實不客氣曝光了張總的真名——加拿大雖大,華人社羣卻是個小池塘。

張總的離婚案,從此成爲了加拿大離婚官司裡的一個特殊判例。

“不要以爲住過的房子就該分,住過的房子也可以被淨身出戶,還可能偷雞不成倒蝕把米,賠償一坨!”後來一個律師朋友跟我感嘆:法律也得不斷學習,否則簡直對付不了敗壞的世道人心。

(文中人物均爲化名)

作者:思思媽媽

編輯:許智博

題圖:《白色月光》劇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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