忍12年!男PO文控國中老師霸凌「12罪狀」挨告 法官認有理判贏
高雄地方法院。(本報資料照)
高雄王姓男子於去年5月,在各大臉書社團內列出國中老師不當行爲,包含體罰學生、雙重標準等,甚至還用老師的照片和姓名成立社團,該名老師提告違反個資法,高雄法院審理時,法官傳王男同學作證,認爲他所言並非空穴來風,也不構成違反個資法,判王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王姓男子從國中畢業12年後,因自覺過去遭國中老師霸凌,去年5月,他在臉書社團張貼該名老師的個人照片及姓名和工作地點,列舉出他認爲在自身求學過程中老師的不當行爲,包含「向全班透漏家庭隱私」、「雙重標準」、「體罰學生半蹲」、「將不喜歡的學生排到最後一排」、「搶營養午餐」、「派超額寒暑假作業」、「整潔秩序沒得獎便施加壓力」等12項,還拿老師照片及姓名成立社團。遭指控的老師看到文章,對王男提告違反個資法,檢方偵查後,依法對王男提起公訴。
高雄法院審理時,王男稱是爲了預防其他人受害,寫的都是事實;王的律師也稱,王男行爲與公共利益有關,分享自身經驗,而非憑空捏造,並非意圖損害老師利益。
法官傳喚王同班同學作證,有同學證實當時也有被罰寫、罰站,也有被罰半蹲,而會搗亂同學,就會去坐最後一排等,可見王男雖用字遣詞較爲嚴厲批評,但並非全然空穴來風。
法官認爲,個資法需有意圖損害他人利益的主觀構成要件根據事證判斷,難認王男有損害他人利益的意圖,且老師照片、個人資料本就不難取得,權衡全案情節,判他無罪。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