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裸女子沙灘拍藝術照 他路過錄影還特寫傳給友人公開被告

吳姓男子在臺2線騎機車,看到廖姓女子在海邊沙灘全裸拍攝藝術照,停車並拿出手機錄影,還放大廖女畫面「特寫」,事後在LINE平臺傳給友人公開,廖女發現後提告。基隆地方法院審理時,吳男辯稱拍風景和浪花,法官不採信,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男去年9月16日下午2點多騎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瑞芳區臺2線指標82公里處,看見廖姓女子全裸站在路旁的沙灘,攝影團隊則在身旁取景拍照。

吳男把車停在路旁,拿出手機拍攝廖女全裸影片。過程中廖女發現吳在攝影,用手勢示警他不要再拍攝。吳男事後將拍攝到的影片,透過LINE傳送給友人。瑞芳警分局接獲廖女報案後,通知吳男到案說明,詢問案情製作筆錄送辦。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起訴。

吳男辯稱,當天他只有拍浪況而已,也沒有把影片上傳到社羣平臺,否認本案影片是他拍攝。律師則辯護說,縱使影片是吳男拍攝,因是騎車沿途拍攝風景浪況,拍攝地點是公開場所,不涉及特定自然人影像,也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不適用個資法規範。

法官指出,廖女指述當天朝她拍攝影片男子穿着、裝扮,吳男承認就是他。警詢時員警問他有沒有拍到廖女、廖女有沒有制止?吳都回說不清楚。

影片畫面顯示鏡頭對準廖女,並將畫面放大,警員問吳男,「你爲什麼要這樣做?」吳說不清楚,並要求查看影片後說,當時以爲在拍攝釣客,所以有放大。

警員還問吳男,影片在30秒處,鏡頭從對準廖女移開,是不是被攝影師看到了?吳男回說不知道,因爲他在拍攝風景照,漫無目標,假如當時有人注意到他在拍攝,應該會制止他不是嗎?警員追問吳男,如果有人制止會停下來嗎?吳回答會。警員再問,鏡頭移開廖女後4秒,爲何又將鏡頭移回廖女身上?吳男表示,當時漫無目的拍攝,沒有注意到。

法官認爲,警詢筆錄內容顯示,警方提供本案影片給吳男觀看時,吳坦承有對準被害人拍攝並拉近鏡頭,足認影片爲吳男拍攝,辯稱僅拍攝浪花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法官指出,本案影片雖是吳男在公開場所拍攝,但影片清楚呈現廖女臉部及全裸身體特徵,顯已具個人資料識別性,屬個資法規定的「個人資料」。吳男自陳大學畢業,有社會經驗,難以推諉不知拍攝廖女裸身可能侵害隱私權,遑論廖女有制止拍攝手勢,仍執意傳送影片公開,犯行明確,判刑3月。

吳姓男子在臺2線騎機車,看到廖姓女子在海邊沙灘全裸拍攝藝術照,拿出手機朝廖女錄影並傳給友人後公開。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刑3月。記者邱瑞傑/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