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資金監管 四川成都試點二手房跨行“帶押過戶”
本文轉自:人民網-四川頻道
人民網成都6月6日電 (趙祖樂)據成都市住建局消息,日前,該局聯合成都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佈《關於我市開展存量房交易貸款資金監管服務 進一步做好“帶押過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將在成都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範圍內,試點開展國有土地上存量房交易貸款資金監管服務工作,待試點成熟後,逐步向全市其他區(市、縣)推廣。
據瞭解,成都市存量房交易貸款資金監管業務已上線試運行,將“自有資金”+“貸款資金”全量納入監管,爲廣大市民免費提供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服務,在全國率先實現“帶押過戶”跨銀行辦理,滿足公積金貸款、商業貸款、組合貸款等多種貸款需求下的“帶押過戶”。此舉將更好地滿足市民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進一步提升房屋交易便利化服務水平,降低交易成本,有效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促進成都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配合做好“帶押過戶”
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人爲設置障礙
根據《通知》,辦理“帶押過戶”的流程爲:賣方取得賣方銀行“帶押過戶”同意後,買賣雙方根據網上籤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經紀服務合同)向買方銀行申請貸款,買賣雙方到監管銀行簽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協議、選擇還貸模式、辦理自有資金監管,買方銀行在交易雙方完成存量房轉移登記和抵押權登記後,將貸款資金劃轉至政府部門在監管銀行開設的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中,監管銀行根據買賣雙方選擇的還貸模式對貸款資金和自有資金本息進行劃轉。
在監管選擇方面,交易雙方當事人可以自願選擇是否將存量房交易貸款資金納入監管、是否選擇“帶押過戶”模式。選擇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帶押過戶”模式的,存量房買賣合同中籤訂的存量房交易自有資金和貸款資金應當全額納入監管。
房地產經紀機構促成的存量房交易,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應當配合做好“帶押過戶”和存量房交易貸款資金監管的宣傳、引導和解釋等服務工作,不得誘導、阻礙交易雙方當事人。交易雙方當事人選擇“帶押過戶”和存量房交易貸款資金監管服務模式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應當配合,不得人爲設置障礙。
《通知》中明確,存量房交易貸款資金監管,對交易當事人實行無償服務,不收取任何費用。
在銀行選擇方面,賣方銀行、買方銀行採取自願加入原則,應同時滿足屬於具備發放個人住房貸款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能夠配合建立存量房交易貸款資金監管系統,滿足開展“帶押過戶”和存量房交易貸款資金監管業務的信息實時互通共享的條件;能使用電子印章,滿足辦理線上“無紙化”業務的工作需求;自願與成都市房屋租賃服務中心簽訂服務協議,並嚴格按照工作流程履行工作職責,自願承擔相應責任。
滿足以上條件的賣方銀行、買方銀行將由成都市房屋租賃服務中心納入“帶押過戶”和存量房交易貸款資金監管服務參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名單。此外,監管銀行應爲目前依規開展存量房交易自有資金監管服務的銀行。
對符合公示條件的
不得以買方銀行不是本行等理由拒絕辦理
存量房交易貸款資金監管服務和“帶押過戶”共分3種情形5種模式:
情形一:買賣雙方均有貸款(含貸款銀行不同,涉及跨行轉賬)
模式1:用自有資金和貸款資金共同還貸
模式2:只用自有資金還貸
模式3:只用貸款資金還貸
情形二(模式4):賣方有貸款,買方無貸款。
情形三(模式5):買方有貸款,賣方無貸款。
當出現買方或賣方不同意存量房交易貸款資金監管服務;賣方銀行不同意“帶押過戶”的;賣方銀行或買方銀行不在“帶押過戶”和存量房交易貸款資金監管服務參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名單的;成住建規〔2022〕1號文第十二條中不提供資金監管服務的情形;不提供存量房交易貸款資金監管服務。
同時,按照要求,賣方銀行負責提供賣方提前還貸及辦理“帶押過戶”的相關條件、辦理該業務所需材料及流程等資料,並通過成都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公示。對符合公示條件的,不得以買方銀行不是本行等理由拒絕辦理。買方銀行負責提供買方申請貸款及辦理貸款資金監管業務的相關條件、辦理該業務所需材料及流程等資料,並通過成都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公示。對符合公示條件的,原則上不得拒絕辦理。
此外,《通知》對交易終止及監管解除情形進行了明確,在存量房轉移登記受理前,存量房買賣網籤合同或存量房買賣經紀服務合同在約定期限內,交易雙方協商終止交易的,交易當事人按現行流程撤銷合同,自有資金已到賬的,由監管銀行覈實後將資金本息退回至買方賬戶。
在存量房轉移登記受理後,尚未完成登簿發證的,交易雙方協商終止交易的,交易當事人須先到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撤回存量房轉移登記手續,再按現行流程撤銷合同,自有資金已到賬的,由監管銀行覈實後將資金本息退回至買方賬戶。
房屋交易審覈不予通過或不動產登記中心作出存量房轉移登記不予受理、不予登記等情形的,交易當事人按現行流程撤銷合同,自有資金已到賬的,由監管銀行覈實後將資金本息退回至買方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