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瞻條例終於三讀! 4年4200億做8大基礎建設可續編
▲立法院長蘇嘉全敲棰通過《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圖/記者黃克翔攝)
立法院5日順利三讀《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經過朝野黨團2天協商,民進黨團釋出善意,提出將8年8900億砍半爲4年4200億的建議,獲得國民黨團的同意,因此最後和平通過所有條文。
根據三讀條文,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劃,以4年爲期程,預算上限爲4200億元,期滿後,後續預算及期程,經立法院同意後,以不超過前期預算規模及期程爲之,並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其預算編制不受預算法第23條不得充經常支持規定之限制。
而在第4條的前瞻項目,雖然保留了軌道建設,以及原列的水環境建設、綠能建設、數位建設、城鄉建設外,但也參考在野黨提議,增加因應少子化友善育兒空間建設、食品安全建設、人才培育促進就業之建設。
立院也確定前瞻條例的主管機關爲國發會;中央執行機關爲編列預算之各部會;地方執行機關爲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及離島部份,除由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及編列預算之各部會執行或補助地方執行機關辦理外,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條文指出,第一項先期作業,未完成可行性評估、綜合規劃、環境影響評估者,不得動支工程預算。
爲確保計劃效率,條文明定,中央執行機關應將執行進度與績效,每年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執行完成後,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評估報告,並即送立法院。
同時,前瞻條例也加入究責條款,第10條明定,若發現因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而致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80%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
而執行條例時涉及都市計劃之擬定、變更者,必要時得依《都市計劃法》的規定,由上級政府逕爲變更;而辦理前瞻計劃實施土地徵收時,也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並應優先考量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自公佈日起施行。
針對外界關注的「區段徵收」項目,時代力量黨團要求將禁止區段徵收寫在條文內,但最後並未被採納。但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已強調,前瞻中僅桃園捷運綠線有區段徵收,且是配合航空城,並非因爲前瞻計劃;行政院長林全則未承諾不會有區段徵收一事,他坦言,「院長任期不可能跟前瞻計劃一樣長」,即使今天做保證,但能爲後任院長做保證嗎?他還說,如果未來新院長認爲某一些他要去做,且講的合情合理,「這也不是我能夠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