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學賣炸魷魚 藝成竟違約設攤判賠60萬餘元
▲臺南市男子易自雄因違約擺設炸魷魚攤位,被控告違約,臺南地院判賠607950元。(圖/翻攝google map)
一名易姓男子,向擺設炸魷魚攤的王姓男子,學習技術擺攤謀生,雙方簽約約定營運合作的模式和利潤分配,並簽訂「競業禁止合約書」,約定非經同意不得新設攤位等,惟在合約期限內,易男竟在王男攤位的斜對面新設魷魚攤,王男怒告易男違約,法院審理後認爲易男確實違約,判賠60多萬元違約金,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易姓男子爲了向在墾丁大街商圈擺設炸魷魚攤位的王姓男子,學習技術擺攤謀生,104年8月1日簽訂合作合約書,約定營運合作的模式和利潤分配,並簽訂「競業禁止合約書」,約定非經同意不得新設攤位,不可私自更改販賣的產品種類,也不能向別的廠商進貨,更不能向他人透漏廠商資料、進貨成本、材料、配方等等,以避免市場飽和與競爭,雙方約定合約期限爲1年,如果毀約必須以每日營業額的50倍來賠償對方(營業額約定以雙方進貨成本乘以3計算)。
結果雙方合約還沒期滿,易姓男子就擅自在原告攤位斜對面大約10公尺的距離位置,另外擺設攤位販售和原告相同種類的炸魷魚等商品,王姓男子憤而提告,並在法院審理時提出被告駕駛的貨車及攤位照片,且經2位證人到庭證述,證實被告不止一次駕駛貨車載運他新設攤位所需的貨品,並且搬運該貨品到攤位上,被告的母親也經常在該攤位販賣魷魚。
被告易男辯稱,拍攝照片當日是他返回恆春探望其母,適逢友人不及出攤,故幫忙其出攤等。惟法官認爲,易男與該攤位有密切關係,因此認定易男的行爲,確實已經違約,判決被告應該依照競業禁止合約書的約定,賠償原告每日營業額50倍計算的違約金一共是6079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