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茂管處長利用標案收回扣 遭判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4年

前茂管處處長許正雄。(本報資料照)

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前處長許正雄4年前遭指控廠商收取標案回扣金,接受招待喝花酒一審法官認爲證據不足,判他無罪,二審因掌握許收賄20萬的有力證據,改判10年2月,11日更一審法官更認爲許正雄犯後毫無悔意,罪加一等,判12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

許正雄在擔任交通部觀光局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長期間,得知劉姓建築師有意參加茂管處「公共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的競標,便以近期有經濟壓力問題爲由,向劉男表示,若日後順利得標,要收得標金額5%作爲回饋金,隨後許正雄親自擔任標案評委,讓後續的4項標案也讓劉男得標,共收取回扣金20萬。一審時官認爲劉男的銀行存簿無法解釋金錢來源,許正雄逃過一劫獲判無罪,

檢調上訴,二審調出通聯紀錄,許正雄才坦承有跟劉男見面,但辯稱都是在談公事,然而調查發現,雙方約碰面並不是在上班時間,甚至多次約在理容院包廂碰面,且劉男赴約前都會到附近提款機領錢,法官因此改判10年2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

許正雄不服上訴,法官認爲許身爲處長卻經常涉足不正當之場所,多次收賄又不認罪,毫無悔意,高雄高等法院11日宣判,依犯貪污治罪條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判處許正雄12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並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2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